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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展体育行业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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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展体育行业意见

大力发展体育产业,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年我市体育产业创造增加值316亿元,占全市GDP的8.9%,从业人员49万人,占全市从业人员的9.4%,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政〔〕19号),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体育产业,建设体育强市,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个加快、跨越发展”为主线,以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根本,以产业链延伸为方向,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优化提升体育用品业,带动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休闲业、体育培训业及体育其它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推动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协调发展,与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商业等相关产业互动融合发展,与城市共荣发展,实现由体育产业大市向体育产业强市转变,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2、发展目标

经过5-10年左右的努力,把建设成为海峡两岸体育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全国一流的滨海运动休闲基地、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国际知名的现代体育用品制造业基地。

——到2015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9%以上,体育产业就业人数占全市从业人数的9%以上,初步形成包括体育用品制造销售、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体育教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彩票销售、体育广告等体育产业体系。

——到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10%以上,体育本体产业增加值占全市体育产业增加值10%以上;体育产业就业人数占全市从业人数的9%以上;全市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人口、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人均体育消费支出三项指标居全省前列;在建设好晋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基础上,再创建1-2个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3-5个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有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

二、重点任务

3、优化提升体育用品业。引导纺织鞋服类的体育用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进行改造提升,全力抢占研发、设计、销售等价值链高端环节。引导运动装备类的体育用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加速网点布局。加强与全球特别是台湾体育用品制造业先进研发和制造基地对接,吸引外资投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体育用品项目。鼓励体育用品企业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牵头单位:市经贸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委台工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外经贸局、信息化局)

4、重点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大力扶持和发展体育中介,改革体育竞赛制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在组建职业运动队(俱乐部),形成以企业化经营为主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继续办好全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等主场赛事,积极争取国家级女篮、男排、女排、乒乓球、羽毛球俱乐部主场落户,逐步扩大职业联赛项目和范围。大力承接国内外高水平体育竞赛表演,积极申办、承办全国综合性体育赛事,培育、打造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单项特色体育赛事,争取定期举办世界女排大奖赛、国际网联女子巡回赛、水上运动、航模运动、极限运动和海峡两岸名流高尔夫球赛、海峡两岸青少年棒球赛等专业赛事。挖掘南少林武术、永春白鹤拳等传统武术品牌,推动武术竞赛、演艺、培训的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优势,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建立并完善全市统一的体育旅游市场体系。举办并做大做强环湾国际自行车赛。支持各县(市、区)举办品牌特色赛事、群众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活动。构建以职业体育竞赛表演为主导,品牌特色、群众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竞赛表演互为补充的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新格局。(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委台工办,市公安局、外事侨务办)

5、加快培育体育健身休闲业。构建以海峡体育中心为核心,以县(市、区)体育中心为重点,以街道、社区健身场地和俱乐部为基础的全市群众体育活动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全民健身服务业,引导社区和体育协会经营以体育健身休闲为服务内容的健身俱乐部,加强群众建设娱乐技术培训和服务。鼓励体育健身休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树立品牌。积极推行行业服务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广泛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培养群众科学的体育健身意识。鼓励县(市、区)举办全民健身等群体活动,推广健身休闲、极限运动等综合性体育休闲项目,开发体育市场,促进体育消费。(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6、大力发展体育培训业。加快国家级羽毛球、跳水、游泳、篮球、沙滩排球、帆船帆板、极限运动等训练基地规划建设,争取更多国家级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落户,吸引更多国家队、港澳台运动队、其他省市运动队、国外运动队来我市训练。利用训练基地的综合影响力,充分开发面向青少年的体育培训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创办各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体育培训活动。支持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和体育专项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训练。扶持一批有资质、讲信誉、重品牌的体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体育培训业。(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7、协调发展体育其它相关产业。稳步发展体育康复、体育房地产、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彩票、体育会展、体育广告和体育传媒等产业,推动体育产业与卫生、建筑、文化、旅游、会展、广告、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相关产业良性互动。逐步完善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体育场馆和运动队、运动员依法开发和推广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的保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体育局、经贸委、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外经贸局、旅游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

8、发展壮大体育企业。从体育产业链缺失环节入手,开展产业链招商,充分利用我市已经出台的财税金融等各项扶持、奖励政策,有计划引进国内、国外大企业、大集团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体育产业。积极引进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经纪公司,鼓励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鼓励体育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组建大型体育集团;推动体育企业通过改制上市、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发展壮大。引导体育企业进行品牌创造和品牌经营,着力提升自主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认可度。鼓励体育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体育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开拓新兴市场。到2015年,推动6-8家体育企业上市,培育2-3个国际体育品牌。(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体育局、科技局、工商局、外经贸局、信息化局、上市办)

9、规划建设体育产业集聚区。利用中心城区资源集中、集聚辐射功能较强的区位优势,重点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销售、体育会展和体育商务服务业,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体育产业综合发展区。充分发挥石狮、晋江、南安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优势,规划建设现代体育装备制造业基地等一批体育用品产业园区及一批现代体育用品展销市场,不断提升鞋博会、海博会的国内外影响力,争取举办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用品制造中心。依托沿海县(市、区)滨海水资源优势,规划建设晋江滨海运动休闲产业带及一批滨海旅游休闲项目,大力发展水上体育运动旅游、体育休闲产业,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滨海运动休闲旅游目的地。依托山区县(市、区)生态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休闲等产业,打造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山水、生态运动休闲旅游目的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经贸委、外经贸局、旅游局)

10、强化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和场馆经营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要预留体育用地,并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城市公园绿地和广场也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侨胞捐建公益性体育设施或投资兴办经营性体育服务设施。整合体育场馆资源,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做好体育场馆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实现场馆的可持续发展。引进体育场馆管理机构,进行开发式经营发展。鼓励体育场馆管理机构拓展配套经营项目,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公用事业局)

三、政策措施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进行统筹集中使用,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采购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品牌体育赛事、重点体育产业项目、优秀体育人才、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训练基地建设等。对社会力量引进重大国际和国内赛事的,由当地政府在场地租金和赛事经费上给予引进方一定的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务员局)

自2012年起,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年纳税总额超0.2亿元的体育用品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中比上一年增加部分的20%奖励企业,有效期3年;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年纳税总额超0.5亿元的体育用品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中比上一年增加部分的25%奖励企业,有效期3年;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年纳税总额超1亿元的体育用品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中比上一年增加部分的30%奖励企业,有效期3年;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体育用品企业,由市政府给予授牌,并在晚报予以通报表彰。对新引进体育产业总部企业、现有体育产业总部企业、市外体育产业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参照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给予相关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12、落实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体育组织,其取得税法规定范围的免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的体育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鼓励体育事业捐赠,对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体育场馆在服务竞赛、健身和开展多种经营时产生的费用,合理区分其公益性和商业性,降低收费标准。对非营利公共体育场馆在用水、用电收费方面实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同价,降低体育场馆服务业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环保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电业局、国资委、物价局)

13、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支持体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创投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市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体育用品制造业企业进行投资。落实《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体育产业企业信贷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信贷管理要求的优质企业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社会保障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引导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和提高担保额度,加大对体育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额度。鼓励体育产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进行直接融资,或通过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辖区体育产业企业提供短期性资金。探索成立市体育基金会。规范彩票公益金支出和使用管理,发挥其在资助体育活动、场馆改造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市上市办、人行市中心支行、体育局、经贸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监局)

14、鼓励社会投资。对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投资现代体育装备制造业基地、晋江滨海运动休闲产业带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以及采取风险投资形式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产重组,且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达30%以上的本市体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公务员局)

15、强化用地保障。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产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性质予以保留。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体育产业用地,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体育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确定。鼓励和引导体育用品制造业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园区供地价格、面积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年度纳税额挂钩制度,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城乡规划局)

16、加快人才培养引进。加强与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中心的合作,积极引进各类高端人才;对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六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和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省运动会和单项国际性体育比赛第一名的退役运动员,自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的,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给予聘用;对需要通过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专门面向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方式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退役运动员可按照人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享受笔试成绩加分待遇。鼓励高校根据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开设相应专业,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精通体育运动规律和体育事务知识的营销人才。加强现有体育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建立体育服务业专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体育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体育产业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体育局)

四、组织管理

17、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育产业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综合服务,定期研究协调体育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各县(市、区)要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将发展体育产业列入工作议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构建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行业协会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体育局、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务员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人行市支行)

18、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抓紧研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将体育产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体育事业发展纳入文化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县(市、区)也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体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加强体育产业统计工作。根据《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体育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认真开展体育产业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市体育产业发展的动态分析和预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牵头单位:市统计局、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

20、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体育在提升群众健康素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发展体育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中的重要意义,在全市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体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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