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市委清整闲置土地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6号)和省国土厅国土资综[]53号通知精神,要求各市、县要在年4月底组织前开展处置闲置土地的专项清理工作,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防止土地的浪费和闲置。为开展好专项清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由市政府成立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从监察局、国土局和建设局抽调6名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指导、核查工作。
二、组织力量,调查摸底。市国土局已印发有关处置闲置土地文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逐宗调查登记,摸清闲置的原因,并填表造册,上报市国土局。
三、区别情况,依法处置。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政[]2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6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进行处置,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闲置情形,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土地闲置满二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三)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纳入政府储备用地。
(四)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
(五)属非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