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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省委八届十次、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20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综[]64号)文件精神,做大做强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提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头企业总数达到80家,其中国家级5家、省级12家;力争有突破1个年产值超50亿元、5个年产值超10亿元的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农产品,争创国家级驰名商标5个、省著名商标15个;农业产业化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有75%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委发[]9号)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市政府从每年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作为扶持我市农业产业化头企业以奖代补扶持基金。——年度我市(县)级头企业61家,——2013年度我市(县)头企业达70——80家。对上一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个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个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一个奖励10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一个奖励1万元(由工业办负责)。
(二)优先申报项目。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发改、经贸、财政、科技、外经、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把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开拓、人员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检测检验和标准化生产项目列为扶持重点,积极争取各种贴息、补助和奖励。水利工程、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配套。整合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集中扶持市级以上头企业。
(三)加强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农村政策性银行要主动了解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原料采购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满足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合作。尽可能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保证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形式,扩大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和应收货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拓宽头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
(四)支持企业上市。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政综[]35号)的鼓励政策,兑现省、市各级对农业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对上一年度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头企业给予推荐上报省级奖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由发改局负责)。
三、促进头企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科技创新。鼓励头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促进产学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奖、承担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建立研发机构或开展科企合作,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硕士研究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引进使用专利技术一项给予奖励5000元。支持农业产业化头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制订,参与农产品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由科技局负责)。
(二)重视企业培训。要经常组织头企业的厂长(经理)参加农业产业化知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推进适用技术为内容的高端培训,参加有关的高峰论坛。支持头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国际质量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等质量控制方面的知识培训。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抓好农业生产基地农户的实用技术培训,提升企业员工及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及生产技能。
(三)深化对台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头企业开展台农业科研、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台湾“五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和设备、设施农业,以及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借鉴台湾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做法。大力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鼓励台湾农民和台湾农业企业到我市投资、创办农业企业,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头企业评选享受同等的扶特政策。进一步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完善产业配套,做好后招商工作。
(四)建设高标准基地。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五新”工程,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头企业要发挥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领办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与专业合作社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鼓励头企业到境外建立农业生产基地,拓展农业生产空间,解决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基地腹地小的困难。
四、支持头企业开拓市场
(一)壮大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发挥我市农业产业化头企业聚集的优势,加快推进建设全国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建设步伐,大力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及水产品加工业,大力培育发展畜禽、林竹、水产、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等七大优势特色农产品。推进角美食用菌(食品)加工园区、海澄东园蔬菜加工园区、港尾榜山水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加工园区集聚,培育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二)组织企业参展参会。积极组织头企业参加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海峡两岸农机展览会、中国蘑菇节等展会。加大农产品推介力度,促进农产品的产销衔接。组织农业产业化头企业参加国内国际重要的农业、食品节展会、年货展销会。头企业参加国家级展会一次性补助3000元,境外参展一次性补助5000元。积极协助境外参展企业向上申请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由经贸局负责)。
(三)扩大农产品出口。支持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建设,开展国际质量认证和卫生注册登记。加强农产品原料基地源头质量监控。鼓励出口企业通过各种国际质量认证或国外卫生注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建设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利用互联网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交易,努力降低农产品出口检验检测费用。
五、优化头企业发展环境
(一)实行税费优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特定形势下,因农产品原料价格大幅上涨或加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全行业亏损的,相关行业协会可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税务及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研,适当下调行业平均税负。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酌情予以减免。同时,加快农产品出口退税进度,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发展订单农业。有关部门要指导头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鉴证和公证服务,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提高订单的履约率。引导头企业设立风险基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农业产业化头企业与银行业机构、证监、质监、检脸检疫、科研单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农办要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和推荐,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沟通,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头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科技人员联系头企业活动,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农业科研示范基地,帮助头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配套办法,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农业产业化头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头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