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管理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及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管理工作,加强房屋销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防止房屋销售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1、新建商品房销售,各开发企业需参考同期、同质、同类型、同地段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房屋销售价格。房屋销售后,三个月内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国资办)备案(见附表)。
2、存量房销售,各单位需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作为确定房屋销售价格的参考依据。房屋销售后,三个月内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在销售前,应当对定价原则、优惠政策及计算标准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销售过程中如有调整,须在15日内报区国资办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4、凡属区国有及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投资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住宅、办公、商铺房地产销售,适用本意见。
5、房屋销售款,由各单位负责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入账。区国资办对房屋销售款收缴情况,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6、区国资办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区监察、物价、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区属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7、对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精神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国有参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