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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八破八立”的思想意识,坚持“三个中心”不动摇,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从项目洽谈直至企业投产的全过程服务,创造顺畅、宽松、便利的投资服务环境。一区三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工业园、工业园)、七个工业集中区和有重点项目落户的其他乡镇办场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均为绿色通道服务的承办和联络单位。
(二)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现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目标,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健全、优惠政策健全、服务方式灵活的工作机制。
二、降低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放开一切能放开的领域、区域和行业,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方式,吸收各类资本参与我市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以及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包括公益事业在内的建设和经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各类投资主体均可以进入。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提高登记效率。1.放宽投资主体。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2.放宽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设立企业。非专利技术、净资产、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放宽前置审批。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但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4.缩短办理时限。所有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报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核准名称的除外);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并于办结时当场核发证照。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网上名称核准,提高办理效率。5.实行专人负责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商部门要指定专人受理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排专人协助申请人到省工商局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提高项目备案核准效率。1.扩大备案范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不再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简化为直接填写《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在当场办结。2.简化核准程序。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投资项目,按照核准权限的规定,企业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核准的投资项目,只要国土资源、城市规划、银行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主管部门应予以核准。
(六)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对市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形成送审稿,报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有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形成审批文件。市级审批的项目从项目报批本呈报之日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30日、15日、5日。
三、健全服务机制
(七)公开办事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信息,并作出公开承诺。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八)实行即时办结制。对进入绿色通道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办制,当即不能办结的,设立预受理程序,由受件窗口安排专人协助当事人修改、补充资料,修改补充后当场受理。当事人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有事先预约的,按预约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前置评审、测量、设计、资质审查的,应在3-7个工作日办结(需举行听证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需进行公示、公告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九)实行首办责任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客商各类证照咨询受理”服务咨询台,第一时间回答客商的咨询,并带领客商到相关工作窗口办件;同时在一楼大厅设立投资代办处,安排专人,随时为客商提供各类服务,并免费发放咨询资料。各工作窗口实行首办责任制,第一位接待客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在办理完本窗口工作业务后,根据客商的要求,应当场引领客商到下一个窗口办理,或介绍客商到投资代办处。
(十)推行联合办公制。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科室、需共同协商解决或互为前置条件的事项,要尽量整合,原则上实行联审联评,分别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权向业务科室集中,业务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形成审批权力、审批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集中。
(十一)加快办理用地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化调整内审程序,简化环节,同步受理,缩短会商会办时间。对各类报件,要每周召开会审会,对特殊项目要随时召开会审会,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要及时组织资料上报。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效益好就业多的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市城投公司要及时调拨分解征地所需的各项费用,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搞好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电力报装、自来水安装等部门的衔接。对符合条件、依法办理规划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规划、国土、建设、供电、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要联合办公,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三)落实项目法人自主招标权。除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生产型企业采购进口设备,除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外,其他进口设备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项目确认书》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标机构和进口机构。
(十四)实行报建审批并联服务制。对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及防雷设计审查、建设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查,并出具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建筑业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站对所涉及的审批和现场服务要实行流水作业,及时收集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工程建设的各项审批、验收要实行“分段审检,分段验收”,争取项目早动工,早建设,早验收。
(十五)提供便捷式税务服务。对新进投资项目或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资料不全的,可先办证,后补齐资料。在开业初期或试营业期,税务部门应主动提供税收辅导,由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涉税事宜,不进行税务检查。
(十六)严格执行准检制。除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涉及公共重大安全的检查外,其他任何需进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事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企业,并出具准检通知书,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准检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入企业检查;无准检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四、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量
(十七)落实“五个一”安商服务机制。所有纳入“五个一”安商服务工作机制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五个一”安商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办发〔〕15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安商服务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每月通报一次安商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加大重点在建项目服务力度。对列入市管的重点在建项目,都要成立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工作服务专班,明确任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十九)营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项目所在地工作专班要认真做好在建项目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和水、电、通讯等进户安装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期间民工有序进厂务工和其他一些群众性工作,同时要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报告市领导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坚决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欺行霸市、扰乱工程建设的行为,挂点民警要全程负责企业落户后项目建设及生产期间的治安环境,维护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
五、规范项目建设收费行为
(二十)规范收费项目。对重点工业在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所有服务性收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办发〔〕109号)精神实行总额包干,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一次性分解。对已经投产的市重点管理企业所需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重点企业纳入市投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通知》(政办发〔〕62号)精神执行。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三电”迁改、地面附着物拆迁需补偿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开。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允许各类投资者对社会中介服务自行选择。被选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从低收取服务费用,高效热情地为企业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购买指定设备、产品。
六、加强效能监察
(二十二)建立电子监察系统。要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所具有的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职能,强化公众服务意识,加强对窗口办件的管理和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网上办公效率,建立更加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
(二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市效能办、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本意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