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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是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全县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发展举措。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和全会精神为动力,以建设“一城三基地”为战略,以优化发展经济环境为保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招商大于一切”的思想意识,通过不断优化招商理念、强化招商责任、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的客商,引进更多的资金,兴办更多的企业,全面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
2、目标任务:力争到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500万元的工业项目200个,协议投资80亿元,投资到位额20亿元,工业产值翻两番,安排就业2万人。
具体任务是招商引资协议投资额16亿元,项目到位资金4-5亿元。其中引进投资过亿元项目1个,过5000万元项目2个,过千万元项目10个。建成投产亿元项目1个,5000万元项目2个,1000万元项目6个,就业岗位增加2000个,招商引资工作力争进入全市前三强。
二、落实工作责任
3、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招商,跑项目。在目标段时间内,每年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要负责引进一个投资过千万的项目,正科级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共同负责引进一个投资过500万元的项目(主要领导负主责),副科级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共同负责引进一个投资过200万元的项目(任务见责任分解表)。
4、按照“全党抓经济、全民抓招商”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个个都是招商主体”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都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对外形象,为全县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5、进一步优化招商环境.健全完善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明确职能部门职责,让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在证照办理、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水电供给、税费征管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快速高效.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承诺(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未按时完成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其情节追究单位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项目落户所在地的各级组织要切实为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坚决制止和杜绝“五强”行为,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强化工作举措
6、切实注意招商引资项目的选择。在项目的选择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注意做到“四不选”,不选有污染的项目、不选危及安全的项目、不选淘汰落后的项目、不选严重浪费资源和能源的项目。
7、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凡在工业区落户、新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县政府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提供1亩土地(基准地价每亩2-3万元)使用权,并负责按规划“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
(2)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时依法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总额的50%予以奖励;投产后三年内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以及地方各税,实行先征后奖50%;企业在建设期间的所有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企业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头三年,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凡已在我县投资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县政府除争取国家贴息贷款外,对企业为扩大规模年投资(属银行贷款的部分)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两年贴息。
(4)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县级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5)凡外来投资企业,涉及相关部门应办理证照,属县内审批的,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费用。
(6)对投资规模大、利税贡献多的重点企业,县委、县政府将组成服务专班,由一名副县级领导牵头负责,为其服务。县纪委、监察、公安机关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7)对带动力大、投资额度大、客商有特别要求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经双方具体磋商后,由县政府作出具体承诺。
(8)对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贡献突出的落户客商,颁发医疗服务优惠证、车辆通行证,授予荣誉市民。
(9)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奖励。
(10)本县投资者与外来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8、立足资源优势,加大项目推介工作力度。高质量地做好《招商指南》等项目推介材料的编印和宣传推广工作。在充分论证、精心包装、高效运作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项目库,并通过招商网向外。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国内外招商活动。继续做好招商助理的委派和管理工作,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设立办事处。
9、健全完善招商引资的投入保障机制。在勤俭节约的前提下,县财政每年应想方设法筹措资金2000万元投入到招商引资工作中,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农民补偿、招商引资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用地工作,做到既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又确保依法依规有地可用。
10、加大园区建设投入,按照规划高标准建设工业园区,重点抓好、、三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下水道2万米(、各1万米),修建并硬化路面1.2万米(、各6000米),做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在园区内兴建5000—10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进行招租或引资,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项目承载力。
11、不断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质效。突出重点区域招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地区及其周边大城市的招商网络和资源,实现重点地区、重点招商的重大突破;突出重点项目招商,继续抓好工业项目特别是有知识产权品牌、有广阔市场前景、有高科技作支撑、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工业项目的引进,围绕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加大优势产业、配套产业和生产服务型产业的招商力度,促进招商引资由单个项目招商向整个行业和产业招商的战略转变;突出重点客商招商,继续围绕老乡、老外和老板做文章,注重亲情招商、以商招商、展会招商等方式,努力促进籍老板回乡、项目回来、资金回流,并通过他们带来老外,为我县招商引资服务。
12、健全奖惩机制
(1)实行招商引资责任保证金制度。以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全年第六块工资作为保证金基数上交县财政,6月底一次扣除,实行专户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保证金全额退返;没有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保证金上缴县财政(由招商局负责核实,财政局负责落实)并责令招商责任人限期完成任务。
(2)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人实行奖励。凡引资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奖,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其中,奖给招商引资责任个人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个人,优先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优先提拔重用,所在单位优先评为优秀服务单位;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个人,在全县综合性大会上通报表彰和奖励。
(3)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人实行处理。对第一阶段结帐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在全县通报;对第二阶段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商引资责任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说明,并提出落实方案;对当年(或考核段)结帐没有完成任务的县直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①除下拨正常工资、经费外,其他经费报告一律不批(由招商局负责考核,财政局负责落实);②该单位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当年不评先,不晋级;③责令单位责任人离岗招商(由招商局负责核实,县委组织部门落实);④冻结该单位干部使用。对当年(或考核段)结帐没有完成任务的垂直部门的招商引资责任人,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与所在单位的评优评先工作挂钩。对年终(或考核段)考核结帐没有完成任务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年终不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
13、健全考核结帐制度。招商引资工作由县委、政府组织专班进行验收考核,并提出验收考核结果,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集体确定。同时明确纳入考核结帐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三有一到位”的要求,即有正式协议书、有项目注册登记、有动工建设现场,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目标任务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额度。
14、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制订严格的招商引资工作督办制度,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招商引资任务的进度和完成情况由专班进行定期督办,做到“两月一通报,一季一检查,半年一小结,年终总结帐。”
四、加强组织领导
15、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运作机制。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场、区)和有招商任务的县直各单位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同时,各单位都要设立招商引资联系电话等联络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16、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委办局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将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为考核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加强目标监测,严格进行检查督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做好奖惩兑现工作。
17、建立县招商引资工作议事决策机制。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分析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查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督促协调各部门加强配合,搞好协调服务。
18、理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服务、协调、督办机制。县项目办、招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应切实负起责任,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办、招商局负责做好招商引资的各项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衔接行政服务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的工作,按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集体意见,参与督办项目建设进度,检查职能部门为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