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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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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㈥预备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全员建制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办理上市报批手续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建制缴存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计划,整体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建制工作。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应于年3月31日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支持企业发展,对个别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时挂账,但应限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