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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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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深入,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已实现公司化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原电力局承担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已明确划入经信局系统,县经信局已成为电力行业新的执法主体。

为了进一步衔接做好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确保全县安全有序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条例》、《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文[]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电力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执法主体确定

根据省市经信委安排承担电力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分别为电力处和电力科的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85号),现确定由县经信局具体承担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已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文审核、批准、登记并予以批复(政法办[]3号)。

二、关于人员编制

结合我县实际,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调整,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开展具体工作。

三、由县经信局牵头,部门协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一)合理分工。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合理分工。县经信局在县人民政府和市经信委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其它同级行政区域的案(事)件,应报请共同上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重、特大案(事)件,应报请市、省经信委实施执法。同时,省、市经信委分别受理市、县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二)加强合作,扩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覆盖面。县经信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案(事)件的办结率,扩大电力行政执法的覆盖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工作是电力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电力线路树障、房障的要与林业、城建部门以及各镇加强合作。涉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要在依法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开展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四、关于县级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共有十项。主要是包括两项行政许可,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七项行政处罚。

1、电力行政许可。

(一)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及《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报批审核;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2、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省、市、县三级《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的审核、批准;

3、电力行政处罚。

(四)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营业区;

(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六)盗窃电能;

(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九)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

(十)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4、主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