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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的
以国办发[]37号文件和《办法》为依据,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为手段,促进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改善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我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处理。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程序要合法、公开、透明、对于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二)分类处置。对有条件复工的项目,要限期复工,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采取临时绿化或办理延期开发手续的方式延期开发,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闲置土地超过两年又无力开发的项目,坚决收回其土地。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对年6月1日之前,在我区依法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进行造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国办发[]37号文件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政策界限,分类进行处置;对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法制办、开发办、区建委、区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监察、园林局、区法院、检察院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审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有关政策,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日常工作,在区国土分局办公。
五、工作步骤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和集中处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
1、召开全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会议,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对开展该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编制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报表和标准文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清理摸底阶段
1、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结合贯彻落实国办发[]37号文件精神,我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通告。
2、对各类闲置土地进行拉网式清查,通过“图、文、地”三核对,全面掌握我区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确保此次闲置土地调查不重、不漏、不错。
3、在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的基础上,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其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称;批准用地(供地)机关及时间;批准开工建设时间(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时间和划拨决定书核发日期);土地闲置时间;土地座落情况;土地闲置面积;税费缴纳情况;土地闲置原因(包括土地使用者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集中处置阶段
1、闲置土地由国土分局整理资料并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被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范围。
2、由区国土资源部门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权人参与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若闲置土地相关利害人对处置方案有异议,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要重点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影响较大、闲置时间较长的闲置土地进行核查,在分析找准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全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四)检查总结阶段
区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各单位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拟订闲置土地长效监管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在督促闲置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工的同时,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在规划、建筑审批和拆迁安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进行沟通,加快项目手续的办理和完善工作。
(二)加强督察,强力推进。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督察工作体系,实行全程专项督察,一周一督察,一周一通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闲置土地及土地资源流失。
(三)协调沟通,公开处置。区属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衔接及沟通,保证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此次清理工作任务。对清理出来的每宗闲置土地都要依法处置,对重大案件要公开处理、曝光,确保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严防出现新的闲置土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严把“三关”(建设用地预审关、报批关、批后跟踪管理关),有效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和对项目单位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使新开工项目不再出现土地闲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