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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通过采取“并联审批”、“职能归并”、“委托代办”等改革措施,实行“同步受理、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联合勘察、会议协调、超时追责,”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工业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再造。
二、改革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改为事后监管。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明确先后办理顺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工业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整合为注册、立项、供地、建设四个阶段,分别由工商分局、区发改委、国土规划分局、区建管站牵头组织,由其选择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该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该备案的备案。
(三)建立施工图并联审查制度。由区建管站牵头组织并提供办公场所,在施工图审查程序上,实现窗口受理,并联审批。公安消防、人防、气象、园林等部门派员参与窗口受理并按各自职能限时完成审查工作。
(四)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流程之间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中工业项目是指工业园区内从事制造、加工的项目,包括内资和外资两大类。
由牵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项,包括:工商分局牵头“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区发改委牵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国土规划分局牵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建管站牵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由协同部门实施并纳入流程再造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包括:国土规划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区民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区园林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区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等。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工商分局根据企业类型具体确定。
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园区统一编报,区水务局集中审批后,投资主体不用再单独进行报批;工业项目中涉及到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由园区协助申报人报市地震办并省地震局办理。
四、主要流程及时限
(一)服务咨询
投资主体与各工业园区签定入园协议后,区经信局负责综合协调,区发改委、国土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对项目核准、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工作提前介入。区发改委、国土规划分局、区建管站、工商分局窗口和区工业项目投资代办部负责对投资主体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向投资主体全面准确地提供本阶段或各审批阶段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二)注册阶段
该阶段无前置审批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分局和区工业项目投资代办部在确认工商注册阶段所需资料齐全后,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备案和核准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资工业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前置审批的,确定前置审批部门,启动联办程序。
(三)立项阶段
该阶段备案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主体向区发改委提交立项阶段所需资料;区发改委在正式受理次日向国土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发联办函,各联办单位在联办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该阶段区环保局、国土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分别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土地规划测绘机构、投资咨询机构按照流程约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用地预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供地阶段
该阶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土地招拍挂时间23个工作日)。投资主体向国土规划分局提交供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所需资料;区国土规划分局确定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组织土地公开出让、核发成交确认书后启动联办程序,征求公安消防、民防、园林等部门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阶段区建管站提前介入,负责地质勘察机构、建筑设计机构按照流程约定完成地质勘察、建筑设计工作。
(五)建设阶段
该阶段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工程招投标时间22个工作日)。投资主体向区建管站提交建设阶段所需资料;区建管站工程报建窗口对区房管、园林、民防、城管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和市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行事前告知后,启动联办程序,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发出联办函,组织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合同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确定施工队伍,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自主招标的,审批时限为17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自主招标的,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审批时限分别增加2个工作日(见附件1~3)。
四、改革及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协调机制。由区经信局会同国土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审查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联合下达区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核准具体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国土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部门提前介入,为出具体正式审批意见提前准备。
(二)推行工业用地先行储备制度。由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用地统征储备,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土地整理工作,为工业项目落地预留空间。
(三)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各部门要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将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科室,统一进驻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集中办理、现场办结的原则,切实做到“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首席代表、一个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建立工业项目代办、交办制度。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搭建区级代办平台,成立工业项目投资代办部,负责具体协调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代办人员从区经信局和各工业园区抽调,纳入区级代办平台统一办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将项目落地有关工作按职责分别交各职能部门承办,各职能部门限期办结。
(五)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实行免征和减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征地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4项实行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绿化补偿费等4项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达到标准免征;白蚁防治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等2项实行减半征收。
(六)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机构服务区,选择服务程序规范、效率高、收费低的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办公。区政务服务中心要督促入驻的中介机构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结合区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开发工业项目落地并联审批业务系统,在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之间建立起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运行机制,与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接受监督。
(八)实行责任追究。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本方案不力的,要按照市《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武办发〔〕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五、其他事宜
(一)试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审批事项的,由区优化办做出调整,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二)区直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内部流程、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按提高效率的要求进行优化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区优化办建立学习标杆城市的制度,每季度全面收集一次对方城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再造审批流程的最新成果;每年对本方案进行一次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