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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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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市区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推进机制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五条上市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

(二)推进全区企业上市融资,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组织、搜集、整理企业上市相关信息,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筛选和认定等相关服务工作;

(四)建立券商、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备选信息库,协调支持并鼓励这些中介机构参与区内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上市办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治理结构良好、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上市愿望强的企业,经过筛选程序后,选入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补充、淘汰和更新。

第七条加强指导。上市办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为上市后备企业搭建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对接平台,促进企业申报上市。

第八条加强引导。适时为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组织推介会、研讨会,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通过实地考察、现场办公、专题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上市之路。

第九条建立“绿色通道”。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根据企业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研究协调解决。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区内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借壳上市、配股、增发新股、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实现上市且将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配股、增发新股、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投资到区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借壳上市以及区外上市公司(不含ST特别处理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区的,按迁入区后十二个月上缴区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为吸引和鼓励券商等辅导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落户并更好地发挥作用,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在区注册纳税,并完成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在5000?10000(含)万元的创业投资公司和3000?5000(含)万元的担保公司,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和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证券机构将公司全国性总部迁至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内年度综合排名前50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总部迁至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区内注册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培育区中小企业,推动企业上市的,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为减轻企业筹备上市的成本,保障上市成功的增量收益,加大支持力度:

(一)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税收,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的,由区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二)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上市后由区财政将区留成部分的50%以专项补贴形式奖励给企业,由原股东享有。

(三)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和申报阶段后,对其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50%,待企业上市后通过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设立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300~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改制、企业培育上市融资工作的各项补贴、奖励、培训、宣传等费用。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适当增加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规范审批、拨付程序。企业上市专项奖励基金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是:纳入奖励范围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上市办受理申请并进行调查,签署审核意见;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决议;区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予以拔付。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企业上市专项奖励的审批、拨付过程,由区监察局、审计局全程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