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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网建设与安全管理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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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网建设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一、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电网建设与电网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建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领导组工作例会制度,负责协调和推进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和输变配电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市电建办负责做好主配网电力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的衔接工作,合理规划布局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路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应定期向市供电部门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用电量较大的项目落点布局情况,市供电部门依据项目布局情况制定电网规划和项目供电方案,对上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申报,并向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通报电网投资计划。

二、扎实做好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强电网规划与城乡发展规划的衔接

1.坚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依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超前谋划电网建设布局。市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城乡规划部门的联系,组织编制电网近期和中长期专项规划,并做好滚动修订工作,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地现有规划应充分考虑中长期电网规划、电网建设选址用地及线路走廊,及时对原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2.严格电网规划管理。各地要依法保护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站址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原则上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各类区域(含园区)控制性详规对中远期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用地应落实到具体坐标,并根据出线情况在道路旁留足架空线和电缆通道。新建道路电力管道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城市核心区域和各级开发区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当超前预留变电站站址用地和输配电架空(电缆)进出线专用走廊(走廊下方应为空地或低矮绿化地),保证后续用电负荷增长需求。

3.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市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和供电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规划审批。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1.各级规划或建设部门对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批复前应核对规划,一经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所批复的站址、路径。在城市规划区道路上新建线路,应根据不同电压等级采用同杆双回或同杆四回,杆塔采用钢管塔或水泥杆。线路确需电缆入地的,其所涉及的配套费用应在批复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落实;涉及线路迁改,在批复前需由所在地政府落实配套补偿费用;重大问题报市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工作领导组研究,市电建办协调督办。

2.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外的站址,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电部门每年10月份前上报次年电网基建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

3.在电网建设前期和项目实施中,各级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务、文物、林业、军分区、人防、交通、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等)、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办理相关前期工作审批手续,书面回复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工程预算等,尽量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三、优化电网工程建设环境

(一)各级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变电站站址的征地拆迁,搞好征迁对象的传安置工作,供电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保证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二)新建电力架空线路路径要尽量避免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供电部门要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无法满足安全距离的,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依法予以拆除,供电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范围内变电站站址征地和线路走廊拆迁的管理。对违规违章建房、突击植树等行为,属地政府要依法予以无偿清除。

(四)在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时,由供电部门提出需求,规划部门审核合理性并同步规划,建设单位会同供电部门同步按规划落实线路走廊或建设电缆排管。

四、落实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一)电网建设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主要作为电力建设的配套资金使用,具体安排到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电网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等电网建设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三)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需对疑似文物点、遗迹遗存进行勘探、调查或发掘的,文物部门应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费。

(四)因电力施工对城市道路挖掘造成损坏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修复,供电部门按施工定额支付修复费用。

(五)因电力项目需要占用城市绿化地带进行施工的,免收由此发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对绿化地带造成损坏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修复,供电部门按施工定额支付修复费用。

(六)电力线路走廊(包括塔基、电杆、拉线)建设,只对塔基按立柱出土向外放0.5米计算面积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它不予征地补偿。

(七)电力线路采取高跨方式跨越厂房(宅基地)时,按线路投影面积计算,即按不高于房屋拆迁标准的10%进行补偿。

(八)因电力线路施工造成村级道路损坏的,由供电部门负责按原标准进行修复。

(九)因电力线路施工占用临时便道的补偿,其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因电力线路施工需要砍伐树木的,按非林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林木砍伐的协调工作。

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一)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坚持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依据之一。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对变电站周边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及其它危及电网安全的隐患,要依法进行整治。林业、供电部门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置换树种活动,减少“线树”隐患,实现“线树和谐”。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行为,由供电部门向施工作业单位送达安全告知书,未办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许可证的,应立即停工,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由供电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违约时供电部门可中止施工供电,对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要负责制定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公共标准,适当提高电网公共安全接口设备的标准,确保电网供电安全可靠。供电部门要加强对各发、供、用电单位的用电安全检查,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点单位的安全用电隐患治理,防范各类用电安全事故;对存在的问题,由市经济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保证电网整体安全。

(四)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用电。全市公共场所及重要位置的用电设施、供电方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新用户,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市经济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满足供电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各级公安和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电力输变配电线路、设备以及电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等犯罪活动。

(六)加强电力保护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舆论阵地,加强对电力保护法律法规的传,营造电网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