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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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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管理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推进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县3-5以上企业上市或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政策扶持

(一)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设立股份制公司,并正式进入辅导期,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主要发起人。异地企业在我县注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3年内其年缴纳税收较辅导期前新增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和弥补上市费用。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县域内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企业上市后,县政府在符合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内以成本价供应15亩左右的土地,用于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及研发中心。

(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一律免收(按规定上交省、市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的60%以上部分在县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享受县内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八)鼓励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招商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大财团、大公司参与资产重组,直接融入国际市场。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解决。

(九)企业上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该公司必须将总部注册在县域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县且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本县的,视为本地企业上市,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对企业故意以上市为名套取税费奖励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到位。

三、组织保障

(一)县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建设局、房管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金融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任务是负责指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企业上市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县企业上市项目库和县领导对口联系帮扶制度。企业上市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项目库的企业确定一名县负责人对口帮扶指导,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协调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它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金融办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本《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