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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1、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积极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盟。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且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中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创办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开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2500元和800元。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专利中介机构年我县专利超过200件的,给予专利中介机构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一批对全县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来我县落户,或具备上市条件的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县注册上市的,在资金支持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特事特办。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优先。经省级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国家新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提升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立农业科技专项经费,加大对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市农业专家大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措施,加快创新型人才培育和引进
7、大力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对企业新建博士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8、重奖科技创新人才。完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组织全县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给予奖励额1:1的配套奖励。
四、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9、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县政府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上述政策所包的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从2012年起,县本级财政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并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
10、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加强科技部门、金融机构、企业间的沟通和联动,科技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科技项目,促进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优先安排科技创新项目贷款,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贷款,扩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规模,更好地发挥金融资产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