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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市乡支出责任,合理调整市与乡、镇、街道间收入划分,加大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根据财力水平和市乡财政支出责任,合理配置市乡财力,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促使乡、镇、街道财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鼓励乡、镇、街道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加大对乡、镇、街道财力支持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财政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增收激励约束机制,着力增强乡镇财政实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兼顾市乡两级利益。在“分灶吃饭,分级管理”的原则上,兼顾市乡两级利益,即确保市本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又要把财力适度向乡、镇、街道倾斜,缓解乡、镇、街道财政困难。
三、主要内容
(一)划分收支
1、乡、镇、街道收入范围包括:税收收入中的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2、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教育、文化体育与传煤、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其他支出。
(二)核定支出包干经费
1、人员经费: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含教育、财政)按实际工资、津补贴(误餐补助按月人均108元)进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计生服务所保健员和年新上岗人员(在乡、镇、街道发工资)按市财政应负担额列入包干经费;其他应由财政补助的人员经费(如退职、退养、遗属补助等),按实际补贴标准列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
2、公用经费:(1)在职在编人员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测算列入包干经费,离休人员的公用经费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测算列入包干经费;(2)参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以乡、镇、街道所辖人口、区域面积、人均财政收入三项指标为依据,将乡、镇、街道分为大、中、小三类,给予相应的政权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补助,列入包干经费。具体标准是:大乡、镇、街道,每年补助20万元;中等乡、镇、街道,每年补助18万元;小乡、镇、街道,每年补助16万元。
3、抚恤经费和优抚资金按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年预算数列入包干经费。
4、五保户供养资金按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年供养金额列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
5、村组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按省财政的补助办法和标准,以区划调整后各行政村人口规模重新测算,列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
6、街道居委会人员经费以定额补助形式列入其包干经费。
7、农村中小学教师、民师及其他补助人员经费上划到市财政管理,支出不列入乡、镇、街道包干经费。
8、林业“三场一圃”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差额预算补助经费上收到市管理。
四、超收奖励
以市政府下达乡、镇、街道的年度税收收入(国、地税征收的税收收入)任务为考核目标,凡超额完成当年税收收入任务的乡、镇、街道,超收部分(形成财力)市乡按5:5分成。
对单独考核的6个经济强镇,以比上年增长20%的税收收入作为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与其他乡、镇、街道的考核奖励政策一致,同时,基数内再按超上年税收收入实际完成数(形成财力)部分的40%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按短收额的10%扣减支出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超支不补
对于没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超财力安排支出,或因财务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超支的,市财政将不予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自行消化。
六、配套措施及相关说明
(一)继续完善乡财市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市乡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措施,大力实施市乡财政振兴工程,加大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力度,认真落实财政奖补政策,完善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力度,切实提高乡镇和村级组织的保障能力,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继续推动预算改革,全面实行综合预算,规范乡、镇、街道财政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二)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完善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十二项民生工程有关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逐步推行“以钱养事,以事养人”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新机制,不断增加服务“三农”的公益性支出。
(三)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修订市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25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发生新的债务,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措施和手段,实行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健全政府性债务化解长效机制。财力状况较好的乡、镇、街道,在保证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应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消化债务。
(四)严禁相互挖税、买税。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乡、镇、街道组织的收入全额上缴市金库,支出资金由市财政按照预算进度并结合乡、镇、街道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调度。
(六)财政体制执行中发生的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由市财政适时予以调整,当年由市财政下达指标追加(追减),次年调整包干经费。体制执行中发生的国家政策性因素影响到乡、镇、街道财力的,市财政将按照相关政策调整乡、镇、街道包干经费或给予专项补助。
(七)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仍属于引资的乡、镇、街道。企业落户其他乡、镇、街道的,所交税收由引资乡、镇、街道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按协商一致的比例划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