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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是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改变村容村貌,提升对外形象;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拉动消费,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市上下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
作抓紧抓实抓好,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科学规划农民集中居住点,切实搞好配套工程建设,努力把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成规划科学、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居
家安全、环境整洁、生活舒适的文明村庄。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四条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产、相对集中”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采取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交通闭塞的向交
通便捷的集中,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集中,居住分散的向居住紧密的集中。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积极引导农民到城镇购房,对在农村居住的农户需在本地新建或翻建房屋的,一律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联体排屋;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力求统一建设农民多层住宅小区,尽
量节约用地。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尊重农民建房意愿,稳步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三)完善功能,配套建设。要按照农村城镇化的要求,搞好农民集中居住点配套建设。合理确定功能分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注意生态保护和绿化建设,优化美化环境,提高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集
聚效应。从强化农民新型住宅设计入手,着力塑造农村新形象。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坚决刹住农村零散建房现象,坚决杜绝无证建房或不按规划建房。严把参与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的施工单位资质关,确保农民住宅和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三、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抓好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规划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编制、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科学规划农民集中居住点,力求层次和造型的多样性。每个行政村规划
一个中心村和2-4个居住点,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可以多个行政村统一集中建设中心村。中心村作为村委会驻地,一般规划在300户以上,居住点规划一般控制在50户以上,同时要配套规划建设医疗文
化教育等公共设施。
(二)重点解决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用地问题。解决建设用地问题是按规划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农民拆旧建新、
适度集聚。积极推进废弃地、空心村复垦整理,置换建设用地。各乡镇、街道都要制定土地复垦工作规划,切实做好土地置换工作,努力为集中居住点建设提供用地支持。全市上下通过3-5年的努力,争
取建设100个左右中心村,200个左右居住点。
(三)建立多元化投资激励和扶持机制。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和扶持机制。
1、进入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按照《印发关于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庄中心村小城镇和市区集中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34号)在建房审批、安家落户、置业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
2、市交通、水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先安排相应项目支持中心村建设。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按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相关服务单位负责筹资建设。
3、支持乡镇(街道)、村成立新农村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参与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管理,按照“大家事、大家办”的原则,采用“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经与农户协商同意,由农户适当出资或出工,
兴建各项基础设施,政府给予适当奖补。
4、对商业网点、诊所、幼儿园等设施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当地企业和先富起来的村民以及当地走出去的成功人士捐款、捐物、出谋划策,共同参与农民
集中居住点建设。
5、制定农民集中居住点开发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认真抓好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管理。各地要切实搞好服务、抓好管理。基础设施配套与房屋建设同步进行,合理安排好工序,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内部的道路、排水、供电、路灯、绿化、污水
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免费提供标准图纸、户型和式样;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各地要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成后的管理工作,并逐步将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环卫保洁
等各项工作纳入长效管理,真正把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成文明村庄。
(五)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今后农民一律到集中居住点建新房,坚决杜绝农村零散建房现象,坚决杜绝无证建房或不按规
划建房现象,对违章建设的要严肃查纠。市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法律保障,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违章建设。要强化建设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村干部责任,对擅自乱批、乱建阻止不力、
查处不及时或不彻底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奖惩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整体联动,全面推动的工作局面。加强
对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工作的考核,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给予3-5万元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