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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二)主要任务
突出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消防、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整合重组、取缔关闭、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各项指标控制处于市先进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从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2.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3.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岗位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4.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的党政正副职、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地下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以及员工转岗轮岗前,要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识与防范能力。企业带班领导要参加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对未开展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6.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须在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及时报经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实施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8.强化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9.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0.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明政〔〕13号),市经信、公安、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林业、水产、文广新、卫生、旅游、市容、农机、气象等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市、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
12.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和频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1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要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和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
1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110号),进入园区、集中区。
15.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16.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7.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8.不断改进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专家查隐患、部门促整改、企业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不同行业的专家组,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
19.强化属地安全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
21.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实行淘汰制度。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并报经市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水上交通、工矿商贸(煤矿除外)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同时,要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23.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装置购置、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投入。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足资金,落实配套资金。要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4.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25.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地下矿山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行自动联锁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26.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好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严把培训考核关,落实“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法定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全员安全培训,着力强化事故多发易发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年要轮训一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培训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7.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8.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和灾害处置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29.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中型企业,重点抓好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组织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专业服务机构对所作出的评价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31.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较大以上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方政府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32.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3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住建等部门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34.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市监察部门应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6.严厉惩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的同时,有关发证机关应及时吊销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岗位安全资格等资质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37.严格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为严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按而未按规定上限处罚的;
(2)对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降低标准,造成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
(3)对企业“三违”、“三超”、违反“三同时”规定等行为的处理中应处罚而未处罚的;
(4)对应停产、停业、停建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或依法关闭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
(5)对将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的罚款返回被处罚单位的;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落实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制订本地、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