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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利用外资的重大意义
利用外资是实施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全市上下要从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参与国际经济和区域合作、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和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开创我市对外经济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优化结构、拓宽渠道、提高质量,全面提升利用外资的核心竞争力。以招商载体为龙头,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水平相结合,坚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加强与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对接,大力承接产业转移,不断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年在完成市下达我市利用外资任务5400万美元的基础上,力争完成1亿美元,总量和增速在全省一类县中位于前列。
三、优化利用外资的结构和布局
(三)优化外资投向结构。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围绕“两区多园”,突出“九大”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鼓励引进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严格限制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谋划,把利用国外优惠贷款作为筹集项目资金的重要渠道,积极扩大间接利用外资。
(四)突出引资的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明确重点区域,加强深度拓展,坚持每年“走出去”开展各类招商活动。强化接轨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作,充分发挥区域经济差异发展的优势,努力使我市成为长三角吸引外资的重要集聚区。
(五)加强招商载体建设。加快我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着力增强开发区在扩大对外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区域经济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搭建各镇(街道)招商平台,加强协调服务,引导外资投向镇(街道)特色和优势产业,不断提高各镇(街道)利用外资的比重,培育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各招商载体要充分发挥其利用外资的主阵地作用,通过设立园中园、深化园区合作等有效形式,强化特色产业培育,促进重点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提高对外资项目的承接力和吸引力。
四、进一步改善我市外资投资创业环境
(六)落实外资项目核准与审批权限下放政策。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包括增资)的项目,除按有关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我市享有与市级同等核准权限,合同、章程按属地原则备案的政策。改进外汇账户设立办法,在项目审批前,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开立外商投资者专用账户。
(七)建立外资项目准入绿色通道。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程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对核准、审批权限内的外资项目,在指导投资商备齐相关资料后,实施一站式即时审批;对权限以外的需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审批服务制,由专人负责向上级部门报批,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到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八)构建外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招标局、重点工程局、行政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强化招引外资项目帮办帮扶单位的“保姆式”服务责任,实行外商投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的全程帮办。加强与外资企业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外商反映的问题,为外资企业在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外商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解决外资企业或项目反映的难点问题,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氛围。
五、完善利用外资的鼓励政策
(九)优先优惠供应土地。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工业用地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点供计划指标。
(十)实施财税政策扶持。研究制定鼓励利用外资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入驻我市的外资企业可由市财政给予优于同类内资项目的财税奖补政策;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一)支持企业增资扩股。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新增外资投资技改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可在三年内由市财政按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六、落实利用外资各项工作措施
(十二)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经信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利用外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用外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引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与国外友好城市的商贸联系,加强产业对接,促进双方经贸往来。依托现有外资企业在境外开展招商推介,积极对接洽谈投资项目。
(十四)组织重点招商。积极“走出去”与外商洽谈对接。组织赴等外商聚集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把作为扩大利用外资重点区域,发挥及华人华侨的积极作用,通过亲情、乡情、友情广泛联系,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积极开展驻点招商,加强与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商务机构的合作招商,进一步拓展招商空间。
(十五)开展“三个一”活动。发挥现有外资企业的“传、帮、带”作用,由市商务局牵头每年安排一批外资企业,从完善产业配套、延长产业链、帮助降低商务成本层面,促使其主动牵线搭桥,“以商招商”;每年组织一批对外贸易企业,促进“以贸招商”;每年邀请一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外商来我市洽谈,深度对接投资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攻关,吸引来我市投资。
(十六)认真开展外资统计。市发改、经信、财政、投资促进、商务、统计、外办、人民银行等各涉外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推进信息共享,扎实做好外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利用外资的真实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利用外资考核激励制度
(十七)强化目标考核。按照年度利用外资总体目标要求,每年将任务分解下达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从2012年起纳入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市直部门招引外资,市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每年至少要招引1户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市直其他单位也要积极招引外资企业,并纳入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十八)激励奖励办法。
1、对当年新招引外资项目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2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2、对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以美元为单位)的4‰(以人民币为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