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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市追赶跨越步伐加快,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全市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多元、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多变、部分税源零星分散等原因,导致税源控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保持财政良好运行势头的不确定性增加。实施综合治税,加快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对于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收征管的针对性,解决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实施综合治税,要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共享涉税信息为核心,以涉税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目的,着力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新格局。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时,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城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税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政府投融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税收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已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餐饮、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的,经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财税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个体零星、总分机构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快个体零星税收征管社会化进程。加强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鼓励总部设在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税收。
(十)加强对跨国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
三、建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税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简称市治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治税网络。
(二)建立综合治税联络员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涉税部门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涉税信息处理流程及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地区(单位)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协助市治税办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接受市治税办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各涉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涉税信息传递工作,严格按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需要,提供本系统(含县、市、区)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连续。加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涉税信息授权管理。
(四)建立涉税信息处理、反馈机制。市治税办要将异常税源信息及时提交税务部门处置,同时分解给县、市、区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各项涉税信息,认真分析,及时规范管理,追缴相关税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核实处置情况反馈市治税办。市治税办要定期召集涉税信息联络员会议,交流分析涉税信息,做好信息利用、落实和反馈工作。
(五)建立综合治税绩效考核机制。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年底由市治税办牵头组织对涉税部门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兑现奖惩。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涉税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工作的涉税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不按规定把关控制,导致税款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管秩序。要严格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管理,严禁混库、拉税、引税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和发票违法犯罪等行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