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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督促检查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上级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经济工作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上级单位或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政府答复的有关议案建议、提案;
(六)县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群众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各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一)立项
督查事项的确立应符合及时、准确和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的原则。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办意见,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提出拟办建议。督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立项。
(二)转办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督查事项的转办,下发督查通知,明确办理要求。根据督查事项紧急程度、重要性等不同,也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召开现场交办会等形式进行转办、督办。
(三)承办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件后,要逐件登记,制订办理计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阅。对重点、难点督查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必要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同时,要加强与督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报告有关办理情况。
原则上每个督查事项在通知下发后6日内上报办理结果,另有时间要求的除外,各承办单位必须抓紧办理落实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并抄报县政府督查室。
(四)督办
在办理过程中,县政府督查室可根据办理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适时召集督查专项工作小组赴现场督查,可采取看现场、听汇报、查看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全面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办理单位落实解决措施,确保办理事项按时圆满办结。
(五)审核
县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核办理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处理是否得当,情况是否真实。重要事项的督查,要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办理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六)报告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及时将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
(七)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原始资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和向领导或上级反馈的办理情况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妥为保管。
三、强化跟踪督促检查
(一)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县领导汇报。督查可采取明查暗访、召开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二)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催办,如连续两次催办,承办单位仍不上报办理报告,可专项报告县政府领导,并在全县通报。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督查件,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协办单位的关系;协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办理,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反馈办理意见。
(四)对确需县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事项要及时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解决,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严格考评制度
县政府将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落实工作纳入全县有关考核体系,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县政府年终对各单位督查工作进行考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