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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投标保证金
提高投标保证金数额,2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最高可到40万元,200万元以上项目最高可到80万元。
二、提高诚信(低价风险)保证金
原则上按照《县重点建设工程低价风险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2011〕24号)执行。根据项目情况,经县政府批准,诚信(低价风险)保证金可按预算价20%设定基数,上不封顶。诚信(低价风险)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管理,待工程主体完工后无息退还。如中标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诚信(低价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确保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按中标价10%向投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予退还。
四、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招标人预留工程款中标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五、设定项目班子成员个人驻场保证金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招标人可收取中标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个人一定数额的驻场保证金,具体数额是:1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经理为10000元,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各为2000元;100万元—200万元项目,项目经理为15000元,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各为3000元;200万元—500万元项目,项目经理为30000元,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各为5000元;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项目经理为50000元,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各为10000元;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经理为80000元,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各为15000元。个人驻场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日内由招标人收取管理,待项目完工后予以退还。如在工作日期间被检查发现三次不在岗,个人驻场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改进评标办法
以投标人资金实力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诚信(低价风险)保证金作为基数,设定基础分,每增加一定幅度资金,加若干分,多交多得分。结合报价及其他评分因素确定中标人。
七、设定招标控制价
设定最高控制价和最低控制价,投标报价作为评分因素。
八、优化施工企业
以招标公告时间为准,对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质工程、标准化工地企业增加评分因素。
在目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中标人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优质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信息库。对200万元以下项目在设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投标人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可参加抽签确定中标人,进入备案优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备案期间有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予以剔除备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