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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就业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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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就业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有关单位积极为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提供服务。

2、强化目标考核。把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用好专项资金

3、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

4、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和扶持,在不违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用足用活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创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办法,结合实际将资金使用范围向返乡农民工倾斜。

三、拓宽返乡创业就业渠道

5、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鼓励返乡农民工根据自身情况创办、领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工作中,根据企业情况和农民工意愿,引导农民工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6、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人社、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完善信息沟通,全面掌握农民工创业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台账。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7、做好税收减免认定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认定审查工作。对符合享受政策的人员,做到及时减免。

8、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协调税务部门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五、落实贷款贴息政策

9、加大小额贷款工作力度。对申报小额贷款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由乡镇(园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初审,县人社局复审,县人社局、财政局要明确专人限时审批,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10、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大力推行“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模式。对已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未经财政担保中心基金担保的,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用于生产经营、额度在200万以内的贷款,由企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时支付利息,在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半年内,向财政部门递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书(含企业基本资料),并附县人社局认证证明、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省级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另需提供保证合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六、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

11、及时兑现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鼓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财政部门及时将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给企业。

12、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人社发[]52号)规定,对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13、大力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鼓励各类创业培训机构推行免费培训和创业基地实训,积极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14、加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秘[]66号)要求,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进度,加大规范管理力度。

15、争取农民工创业园项目支持。鼓励具备产业基础和创办条件的乡镇申报农民工创业园项目,2012年新增建设农民工创业园1个以上。引导已建农民工创业园实施规范化管理,争创省级农民工创业园。

16、鼓励各类创业园区向返乡农民工开放。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创业园吸纳返乡农民工入驻创业,并享受园区创业就业政策。

17、做好社会保险代缴工作。各乡镇(园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工业园区人力资源中心共同做好参保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工作,明确代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名单和参保人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18、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扩大到规模较大、吸纳当地农民工就业人数较多的返乡创业企业。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允许使用的,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不允许使用的,从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加强农民工就业和维权服务

19、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对职业中介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机构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黑中介”,规范用工单位招工行为,为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建立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帮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将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范围。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县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返乡农民工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1、做好就业服务。建立返乡农民工信息登记制度,掌握返乡农民工动态;开辟农民工创业就业“绿色通道”,定期开展“农民工就业招聘会”或“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搭建优质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