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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认识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快速发展,财税收入持续平稳快速增长,财政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造成部分税收流失。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税收协助,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实行社会化综合管税,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协税”的税收征管新机制,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改善,实现我县在北加速崛起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保持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控管工作
综合治税的新格局是“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特别是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必须强化部门协作,综合管理。
(一)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住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建筑业发票;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税务发票为付款凭证,不得接受施工方提供的异地建筑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必须督促分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否则不予抵扣。产权交易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办理各类权证。
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受托方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并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加强房地产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产、国土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三)加强车船税和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所管理车船验(办)证和征收各项规费过程中,对完税情况进行控管,实行“先税后审”。对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出示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应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后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加强对餐饮、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超标准收费项目,一律依法申报纳税。
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严格禁止不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作支出凭证的行为。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核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七)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
教育、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异地缴纳税收的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对于应税劳务发生地在我县境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我县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如在外地缴纳税款或开具发票,付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法法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经营、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我县范围内垂直管理企业和部门要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无论会计核算地和工资发放地是否在我县,只要在我县任职或受雇,都应在我县就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每年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月。
(十二)实行委托代征代收,加强零散税征收征管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具体要求按政发〔2012〕10号文件执行。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管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综合管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按照市政府要求,县政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评价,构建县、乡、村三级综合管税网络。
(二)健全工作机构。各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反馈等工作,信息联络员必须熟悉涉税信息处理流程及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能有效协助县管税办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同时接受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全县综合治税工作。
(三)规范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分析、应用。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涉税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科学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定期做好涉税信息上传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连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综合治税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四)严格征管秩序。各地要严格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管理,严禁混库、引税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犯罪等行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以及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政府各有关部门未能有效开展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的,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