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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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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工作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持之以恒、立足源头、强化路查”的原则,继续贯彻“铁腕治超,坚持不懈,不获全胜,决不收兵”十六字治超方针不动摇,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治超长效机制,加强目标任务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反弹,努力推进治超工作再上新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

强化治超联动机制建设,加大路面、源头两个方面治超力度,加快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和治超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四个转向,即:治超工作主战场转向清理整顿各类货物装载场(沙石转运场)、禁止二次装载上来;路面流动治超逐步转向固定治超上来;临时治超机制转向常态化治超工作机制上来;部门治超转向政府治超的工作层面上来。确保县内主干道和城区道路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以下,进驻监管的货源单位超限超载车辆零出场,巡查监管的货源单位车辆超限超载出场率控制在2%以内。

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继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超长效机制。

1、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治超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治超领导机构,将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全年工作计划,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不定期牵头组织辖区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安监等执法人员,全面开展清理、整顿辖区内的沙石转运场、煤炭(矸石)储运场及各类货物装载场;县、乡治超办要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治超工作力度,推进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2、落实治超联席会议制度。县治超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超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的治超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治超工作,研究治超有关问题。完善抄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突出抓好抄报案件反馈工作,提高联动工作威慑力。

3、深化协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形成全县治超“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全面加强对辖区合法货源单位和货运企业的巡查监管,规范《装载单》使用,从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工商、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经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质监、经信、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销售的汽车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对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深入开展区域联动治超。根据货源分布及车流分布特点,县治超办要积极与相邻县(区)政府沟通,有针对性的开展跨区域联合治超行动,实现区域间超限超载行为联防联控。

5、加强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衔接配合。路面执法部门与源头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交通运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二)全面加强源头治超工作。

6、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力度。交通运管部门要结合货运市场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对辖区内货源单位进一步展开摸排,及时调整、公布重点监管货源单位,强化货源进驻、巡查监管,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货源单位流动进驻监管。

7、明确货运源头单位工作职责,加强企业自律。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履行治超义务,确保出场车辆无超载行为。交通运管部门对违反有关装载规定的货源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部门。

8、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牌照,交通运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营运证。在车辆年检、年审或车辆二级维护竣工验收检测中,发现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公安车管、交通运管部门要坚决予以恢复原状,杜绝非法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

(三)继续强化路面治超执法力度。

9、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增加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和治超卡点为依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开展流动巡查,加大治超辐射面,形成全区域、全路段、全天候的监控,始终保持路面严格执法态势。

10、路面治超以四轴以上、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大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重点,路段以省道,县道芦五路、宿涡路、宿马路以及城区道路为重点,强化夜间治理力度,消除盲区盲点。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改装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试行标准》进行处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拆解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1、定期、不定期开展集中行动。交通、公安、农林(农机)部门要针对超限运输车辆较为集中的地区或绕行较多的路段,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集中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对治理难点地区和路段,可抽调执法人员采取异地执法的形式开展专项行动。

12、积极争取资金,加快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实施执法全过程监控,提高超限查处率、卸载率以及逃逸车辆电子取证率,保证规范执法、规范治超。

(四)探索农村公路治超模式。

13、乡镇政府要依靠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公路治超特点的政策措施,组织乡镇政府、行政村在重点农村公路设置限宽限高的龙门架和水泥墩等防护设施;聘请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在保洁的同时看路护路,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及时报告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提高治超工作科技化水平。

14、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科技手段,整合资源,尽快完成交通行政执法治超信息与交警监控卡点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平台互动。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治超检测站点信息化治超水平,做到科学取证,文明执法;要不断加大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建立治超信息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全程、实时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

(六)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15、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争取社会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七)保障措施。

16、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强化治超约束,实现有奖有惩。纪检监察、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防公路“三乱”。

17、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将治超经费纳入全县治超预算、乡镇政府要建立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8、安全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治超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治超检查时,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有关预警提示设备,引导车辆进行检查。对恶意堵塞交通、暴力抗法、聚集冲卡、寻衅滋事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等行为,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维护治超工作环境,树立政府治超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