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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福利企业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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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福利企业监管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的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工作网络,配足工作人员。民政部门作为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把认定关、年审关,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税务、人社和残联等部门,在大力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更要维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程序,要严格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职能

严格按照《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规[]7号),企业应具备六项基本条件,提交十个方面的书面材料,按程序申报审批。即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和有关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时必须实地核查新办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作岗位和上岗基本设施等情况。

三、规范管理,要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

《省社会福利企业年审办法》已于年8月1日起施行,市、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县(市、区)审查、省辖市抽查三个阶段实施。县(市、区)审查率必须达100%,市级抽查率不得低于5%。在年审中要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法行为。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符合退税期间已退税或减征的税款。

四、各负其责,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税务要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工作应做好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确保资格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时限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核查,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税,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在实际退税时,应对照退税标准对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按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实际人数审核退税。

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及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