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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完善监管体制,推进执法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城乡群众饮食安全。
(二)改革目标
通过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委托执法改革,明确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监督机制配套”,覆盖全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解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缺位等突出问题,使餐饮服务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积极推进改革,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力度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要切实担负起对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等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2、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
3、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及监督管理。
5、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当地餐饮服务安全信息。
7、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1、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内设机构中选配2-4名专(兼)职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乡镇、街道专(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
3、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委托行政执法
1、严格依法委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依法将可以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执法要求和协助义务。
2、健全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后,要依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委托机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要通知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参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委托机关立案后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等部分工作,形成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规范委托执法职权,明确委托和被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执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6、《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二)委托执法的权限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权、行政警告权。
(三)委托执法的方式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的具体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及范围,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许可法律文书,从事委托执法活动。
(四)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委托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偿损失;情节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五)罚款收入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协助收取的行政处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作为镇乡街道非税收入管理。
四、落实措施,为改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要高度视,积极配合,勇于担当,切实承担起委托行政执法职责。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担负起保障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进一步完善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防止事态蔓延。二是要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将餐饮服务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健康工程”考核内容,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执法监督、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执法公开、案件报告、执法考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全区城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四是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委发〔〕27号)精神,各乡镇、街道要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财政要安排经费预算,用于工作的考核奖励,保证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