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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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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

1.县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2.本意见所谓的集中安置,指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后,以村民组为单位,实行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并集中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政府财力,实行分步推进,逐年进行。

二、补偿方法、标准

4.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当年国家规定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5.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地面附属物等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评估确定。

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6.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的130%标准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统一集中方式安置。

7.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按该安置小区的市场价找补,其中超出应安置面积20%以内可按该安置小区市场价的70%找补。

8.安置房价格按照当年公布的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砖混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格的二分之一执行。

9.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购买一套安置房可申请购买一间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的储藏室,储藏室按200元/㎡计价。

10.每征收1亩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可以购买建筑面积为5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不在县城主干道两侧,经营性用房为二层建筑)。经营性用房的购买按实际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经村民小组审核,镇政府同意,以建筑面积按1000元/㎡的价格计算。经营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

11.被拆迁居民可以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口、参加养老保险及其它应享受符合规定的政策。

12.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预留3-5亩土地,作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

13.以镇为单位统一规划预留部分土地,作为被拆迁村民的公共墓地。

1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织拥有继承的房地产,可享受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市场价找补。

15.产权调换的差价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的价额结算。

四、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确认

16.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房屋檐口2.2米以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有合法建房手续的除外。

17.被拆迁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且符合县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其房屋面积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18.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五、违法建筑的确认

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耕地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2)私自购买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3)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以及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

(4)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但在实际拆迁中对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拆,否则予以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20.对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应无条件拆除,且一律不予补偿。

六、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21.1994年9月30日前落户,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有承包地的居住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承包经营土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为准)。

22.拆迁公告下发前,有户口簿,但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亦可确认为安置户。

23.有户口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安置人口。

(1)在拆迁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员;

(3)超计划生育,但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的人口;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

24.下列拆迁户,持有计生部门有效证明,可作为照顾性人口,增加一人:

(1)现只有一个子女的;

(2)二女绝育户的。

2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满18周岁,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市场价找补。

26.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员:

(1)拆迁公告下发前已死亡的;

(2)拆迁公告下发前已出嫁的;

(3)拆迁公告下发前,户口以迁出的;

(4)挂靠户口或祖居拆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27.应安置人员的确定时间,以拆迁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28.未参加年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不参加分配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款;对符合安置的人员(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可参加分配本村民组被征地总面积扣除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后多余部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以前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已分配完毕的,不再重新分配)。

七、搬迁补助费、临时过度安置

29.搬迁补助费以拆迁面积为依据,按5元/㎡计算。

30.临时过渡安置。临时过渡安置采取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选择房屋安置的,由所在镇政府建设临时安置房(一层砖混结构),每人安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建筑平方米。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户每月5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不含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人增加100元,过渡期据实结算。选择房屋安置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31.停产停业的补助费,由估价机构根据会计、审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拆迁实施前最后一次生产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其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综合进行结算。

八、房地产权证及费用

32.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有关合法证明。新建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按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缴纳。

九、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

33.本意见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无偿划拨用地、具有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安置用房。拆迁安置房按6+1楼房的配套杂物房的模式建设,套型按建筑面积130㎡、100㎡、80㎡、70㎡、50㎡五种设计建设。

34、拆迁安置用房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35.安置小区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被拆迁户先选择确定安置房的套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建设。安置房建好后,按整栋楼进行分配,先公布房源(楼号、楼层、套型),按照被拆迁户预先选择的房屋套型,本着先拆先选、按顺序安置的原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分配安置房。办理房屋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应以通知为准。

十、房屋拆迁的奖励及强制拆迁

36.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在15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在3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

37.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定拆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迁。

十一、保障措施

38.为认真落实《县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体安置的原则,今后城市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不在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公安部门除为新婚人员、政策性出生婴幼儿入户之外,一律不得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办理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证件。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新婚户,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每户每月500元计算,补助时间从新婚之日起到入住安置小区时止。

39.有关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中,要严格管理,严把安置人口关、安置房工程质量关和建设资金使用关。

40.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安置部门应将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拆迁房屋有效面积,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拆迁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工作中以权谋私,厚亲优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1.拆迁户入住安置小区后,小区物业管理由当地镇政府负责,三年免收被安置户的物业管理费。

42.自本意见下发后,所有新建建筑物、附属物不予补偿,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对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摸底、拍照、登记等工作。

43.加强监管督察工作,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全程参于监管,严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招投标、工程质量、房屋分配等环节,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的顺利实施。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意见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