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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收文管理
1、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坚持“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原则,所有收文一律由秘书一室专人签收。
2、除特殊紧急重要公文和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紧急事项外,各级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和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报送公文。尤其是向区政府作出的各种请示和报告,必须由秘书一室按程序送审,不得直接呈送相关领导审签。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对于不通过秘书一室报送的公文则不予接收、不予处理,或告知其通过公文运转渠道进行办理,严格杜绝公文倒流或公文体外循环。
3、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所用的一个文种,无需上级机关作出批准、批复。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所用的一个文种,包括对上级的方针政策有不了解的问题,工作中发生比较重大的、没有把握处理的问题,本地区、本部门因情况特殊难执行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开展某项工作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难以解决的问题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请示,必须及时给予批复。
向区政府请求解决、答复或批准事项应该采用“请示”文种,实行一文一事,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凡在非“报告”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非一文一事的、多头主送、不符合“请示”格式、将“请示”写成“报告”或写成“请示报告”等不伦不类的,一律予以退回。
4、秘书一室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性质,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根据工作分工进行分办,经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办意见后,呈报相关副区长阅批,并按批示意见转办。相关副区长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事项,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具体措施后,呈送主要领导签批。对需要办理的重要公文、涉及较多或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分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办意见后,呈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区长阅批。对不需区政府和办公室办理的公文,作阅件处理,可以签署“已阅”或呈请某领导阅示等内容。区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由秘书一室负责运转、转办,领导之间不横传文件。
5、对上级来文中需及时办理的重要急办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送区长、副区长、主任阅批。对不在城区而需办理的紧急重要公文,可电传至领导签署意见,传回后按程序办理;也可根据领导电话指示先办理后补签。
6、区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区政府解决某方面问题的公文,由秘书一室按照来文单位或来文内容进行分办,送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或综合有关单位建议提出拟办意见后,报相关副区长审批,承办人员按批示意见及时答复或转办。对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由相关副区长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7、对领导阅批的公文,实行“谁阅批谁负责、谁交办谁催办”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等承办人员和各有关室办要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及时进行督促督查。对公文中重要决策、部署及市政府督办、市领导批示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重点督办。
三、提高发文质量
8、凡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一般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起草并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经审核认为不需要发文的予以退回。对需要发文的文稿,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严格进行文字、格式、程序把关,在领导对应服务的文秘人员审核把关的基础上,秘书一室、秘书二室、综合室和分管副主任要认真审核把关,重要文件要经分管文秘的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区政府领导审签。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
9、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公函等公文,主办单位要先行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请示,同时报送需要发文的代拟稿和相关依据及电子文档。
10、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副区长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需要报区长或常务长副区长审签的,分管副区长要签署明确意见。向上级呈报的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涉及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事项的,经过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呈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程序处理后经分管副区长或区长阅知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11、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不发文的不发文,行文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发文,凡在会议上作出工作布置的一般不再发文。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文件由部门发文,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相应部门行文的应直接行文,不得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除重大会议主要领导讲话印发外,其他会议领导讲话原则上只讲不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