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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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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面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管理和执法能力得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我市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地下水仍存在污染隐患,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由于减排指标增项、领域扩大、认定严格、减排项目工程推进难度加大,从2012年起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和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在加快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推进经济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点,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为抓手,强化污染防治,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到2015年,实现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4%、7.9%、9.8%和3.8%的目标。

2.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标。到2015年6月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5%,所有重点建制镇、环境优美乡镇和煤炭矿区建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每个县均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2年底,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实施减量化处理并妥善处置。

3.机动车环保标志指标。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从2012年起,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上牌。到2013年,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覆盖,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发放率达到90%以上。2014年年底前,实行城区主要街道"黄标车"限行制度。到2015年6月底,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大型载客、重型载货运营"黄标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其他运营"黄标车"。

4.环境质量指标。到2015年6月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主要河流国控、省控出境水质达到国家要求。保持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区主要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0分贝以内,区域噪声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5.农村生态环境指标。蒙城县和利辛县启动并完成省级生态县建设任务。每年各县、区要创建完成2个市级、1个省级以上生态村(镇)和绿色学校(社区),并申报1个国家级生态村(镇)。到2015年6月底,全市力争创建完成1个国家级生态镇,2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县,5个省级生态镇,20个省级生态村,5个以上省级绿色学校(社区),30个以上市级生态村镇;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三、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编制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拟扩区的工业园区,要按照省政府的扩区意见,进行扩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于年内完成报批。鼓励乡镇工业功能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审批。

2.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预审工作,严禁引进涉及铅、汞、砷、铬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含有致癌、致畸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以及排放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群众有影响的项目。原则上,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均应集中在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对在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除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外,须经建设、土地、环保、水利等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的,要结合技术改造,逐步退城进园,禁止原址扩建。对新建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水土保持、规划选址、新改扩排污口许可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不批":即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选址布局不合理、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3.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要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对"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源问题、噪声扰民问题、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的,一律不予批准试生产或通过竣工验收。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从源头上督促落实"三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1.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提升减排能力。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大力巩固和提高现有4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提标达标;2013年底前,彻底解决老城区雨污分流问题,实现城区污水应收尽收和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

2.强力推进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为确保"十二五"每年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县、乡镇"十二五"期间必须建成日处理能力不低于32万吨的至少25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中市直2座,谯城区7座,涡阳县5座,蒙城县6座,利辛县5座;2012年建成投运5座,2013年建成投运15座,2014年建成投运5座。

3.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力度。积极推进清洁养殖技术,确保每年以30%的速度推进,2012年至少建设100家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2015年底前建设130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全面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禁虚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存(出)栏数量。

4.加大对不达标车辆整治和淘汰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步伐,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并做好国家和省的核查核算工作。市政府适时出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5.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

(三)强化环境监管,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对工业园区、化学品生产及使用、危险废物、畜禽养殖、化工、重金属、造纸、白酒、中药饮片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和连片污染地区的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突出的企业,要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措施加大惩治力度,要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予以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制和全过程问责制。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持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督查力度。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继续实行突出环境问题报告、监察情况月报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告知督办制。加大对重点区域、敏感行业、热点环境问题的检查深度和监管力度,遏制普遍性、高发性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查处、督办效率。创新监管模式,继续完善并推行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约谈制,加强并改进对减排企业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巡查、督查、互查制度,定期召开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推进会和环境监管专项工作调度会,探索建立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对超标排放、偷排及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要盯住不放,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打击。加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和监管,规范和强化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做好在线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和管理中的运用。在市控以上企业推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公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保不达标企业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调查和评估,修订完善全市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方案。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工作,设置物理隔离栏。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彻底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饮用水无关的设施,在二级保护区内加大污染源整治力度,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4.全面提升辐射环境管理水平。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做好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5.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强重点环境风险源及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固废行业企业的应急管理,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市级应急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和省控以上重点企业、重点风险源企业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成立环保部门应急队伍,培训人员,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加强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动,组织联合应急演练,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具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队伍。

(四)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积极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围绕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开展涡河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年度淮河流域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建设,加快治污项目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力争"十二五"末水质明显改善。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建立境内主要河流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机制,强化重点时段水质监测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加强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做好水质自动站和空气自动站维护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网络体系污染预警作用。

(五)积极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施工噪声、扬尘的监督管理,控制恶臭、餐饮油烟和燃煤锅炉污染,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加快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确保2012年10月底前投入运行。督促加大城区坑塘治理力度,加快涡河南岸、北岸截污工程进度。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负荷。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2014年6月底前,做好细颗粒物(PM2.5)监测及工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大气环境自净能力,切实提高空气质量。

(六)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充分利用"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和实施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庄绿化等工作,进一步整合涉农资金,加快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扩大连片整治范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强化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加强矿区和采煤塌陷区等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将以"以奖代补"方式,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的生态村(镇)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的绿色学校(社区)奖励1-3万元,用于巩固和提高生态创建成果所需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支出。

(七)加快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科研体系,积极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促进环保科技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立促进环保技术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研究开发利用符合我市产业特征的生态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积极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等环境服务业,探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

(八)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鼓励使用环境标志和环保认证产品,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方式。大力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贴近工作、贴近实际、贴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在城区主要街道、路口,高速路口设置大型环保公益广告宣传牌和电子显示屏,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努力构建社会化宣教工作大格局。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一)加大环保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县、区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考核专项资金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深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污泥无害化处理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强化水资源费等水利规费征收,积极引导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对重污染行业和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强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中部地区二级标准要求,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监管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环境宣教和辐射管理机构,成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齐环境监察、监测、信息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在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察稽查机制。推进环境监测自动化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2012年启动和推进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规范环境信息数据标准,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三)健全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环境保护的规划区划、资金投入、执法监督和信息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统一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政策。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机动车辆的强制报废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黄标车淘汰和机动车尾气减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的指导和引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经济部门要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商务部门要协助做好机动车拆解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营运车辆的报废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危害。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和"以奖代补",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重点并逐年增加。监察、国土、城管执法、科技、水利、林业、卫生、旅游、金融、供电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四)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作。

1.落实领导责任制。环境保护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区)政府要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年考评"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

2.强化目标考核。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根据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目标责任书和《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3.严格奖惩兑现。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对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或完成的单位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一是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2项没有完成考核任务,或连续2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1项没有完成考核任务,或规划期截止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1项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的;二是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引发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是对辖区内重点工程未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任务,影响污染减排的。对"一票否决"的县、区和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所有年度评先评优活动的资格。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落实本意见。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