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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精致、幸福”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解决农民“行有所乘”为根本目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形成资源共享、衔接有序、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镇村公交发展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均等化交通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是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推动镇村公交发展的责任主体,交通、财政、规划、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服务,为镇村公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推进镇村公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特征,探索合理模式和路径,调整好各方利益,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不断总结,稳步推进。
3、政策创新、保障到位。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树立城乡一体、均等服务、以人为本、节约经营的发展理念,创新制定政策措施,提供组织领导、财政资金、道路设施、站亭建设的综合保障,切实提高镇村公交运行质量和覆盖水平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出行。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确保全市60%以上乡镇开通符合标准的镇村公交,其中重点中心镇100%开通。镇村公交公司化经营率100%,运行车辆GPS安装率100%,运行车辆符合国家排放要求100%。
具体年度目标:年,优先选择重点中心镇,确保邗江区5个以上,宝应、高邮、江都、仪征各2个以上乡镇开通镇村公交;2012年,邗江区80%以上,宝应、高邮、江都、仪征30%以上乡镇开通符合标准的镇村公交,其中重点中心镇100%;2013年,邗江区100%,宝应、高邮、江都、仪征50%以上乡镇开通符合标准的镇村公交;2014年,宝应、高邮、江都、仪征60%以上乡镇开通符合标准的镇村公交。
四、建设要求
1、镇村公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发展镇村公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县域镇村公交线网规划,出台镇村公交发展的扶持政策。
2、镇村公交的内涵。镇村公交是指以乡镇为单位或者相邻几个乡镇为片区,连接乡镇至行政村(镇与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具有公交基本特征的客运线路。
3、镇村公交的标准。镇村公交实行公司化经营、低票价运行,运作模式实行“五定五统一”(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站点、定票价,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调度、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正常运行时间一年以上,服务质量考核优良,旅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建有农村客运站的,镇村公交进站经营,并与县乡客运班线实现无缝衔接;班次平均间隔时间应满足出行需求;统一选用符合基本技术要求的经济型车辆,统一喷涂镇村公交标识;车容车貌良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公示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和线路走向图;镇村公交的开行和运行符合《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有关要求。
4、镇村公交的经营主体。镇村公交的经营主体为现有专业客运企业或是其成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和承包经营。
5、镇村公交的管理主体。镇村公交管理的主体为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乡镇交管所在当地运管机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镇村公交经营秩序管理和农村客运站驻站管理。
五、实施步骤
镇村公交的发展分为试点先行、全面推进、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1、试点先行(年7—9月)。各县(市、区)政府研究编制镇村公交发展规划,出台镇村公交发展扶持政策,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全市选择邗江区杭集镇作为镇村公交开行的试点乡镇,各县(市)优先选择市级重点中心镇进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
2、全面推进(年10月至2014年)。各地按照镇村公交发展的总体目标,全面组织实施,有序推进镇村公交发展计划。
3、总结提高(2015年)。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全面提升镇村公交的服务与质量,建立镇村公交发展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1、基础设施。根据镇村公交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对不符合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和桥梁,应优先提前列入改造计划,采取新建、拓宽、路肩硬化、增设错车道等有效措施加快改善,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镇村公交发展规划应围绕乡镇总体规划和路网、集中居住点规划,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全市镇村公交发展计划涉及的路、桥新建、改造项目要提前完成,所有涉及改造或新建的路、桥须在2013年前完成。
2、政策扶持。经考核验收,省交通运输厅对开通符合标准镇村公交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每个乡镇奖励资金40万元;市将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各县(市、区)、乡(镇)政府都要出台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镇村公交发展涉及的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除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外,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
3、财政补贴。镇村公交实行低票价,其经营性亏损以及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等政策性亏损,由各县(市、区)财政、当地乡镇在考核、考评、审计的基础上,全额予以补贴补偿。镇村公交的税费征收项目全额免征。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交通、财政、规划、公安、安监、国土、审计、税务、物价、建设、监察、宣传、科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村公交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镇村公交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镇村公交发展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镇村公交经营企业运营成本、收入进行审核以及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镇村公交及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和监督;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协助做好镇村公交发展规划,落实农村客运站亭(牌)、首末站、调度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相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照政府要求落实对镇村公交企业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镇村公交运营票价;监察部门负责镇村公交各项工作实施落实的效能监察;宣传、科技部门负责做好镇村公交发展的宣传报道和新技术应用指导;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农村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镇村公交相关补贴政策,负责协调处理镇村公交相关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2、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镇村公交发展的督查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项目的跟踪和督查,要建立联系制度,深入基层,查看实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度,严格做好监督审查工作。对未按照标准及要求运营镇村公交或擅自停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一经查实,暂停所在县(市、区)或乡(镇)的镇村公交奖励政策申报和奖励资金拨付,或依据有关规定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3、加强考核验收。市政府已将镇村公交发展计划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之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镇村公交发展计划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之中。对完成发展计划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镇村公交申报条件,按省交通运输厅申报程序组织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组织申报,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