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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整治拖欠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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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整治拖欠的意见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欠维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要落实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区城乡建委负责统一“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标准,规范内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实施。区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三、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总工会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维权意识。区城乡建委和区人力社保局要适时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年龄、文化程度、培训情况、技能水平、就业及现场行为表现等基础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管,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

四、区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进行评价打分,实时公布评价结果,并纳入招投标评分,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主动了解参建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变投诉上访为主动下访。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制定清欠维稳工作应急预案,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工程款结算纠纷导致欠薪引发的集访、群访等突发事件。

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并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经核实确有拖欠的,可动用保障金予以解决;负责督促检查用工主体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统计、工作量(含工资)审签、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制订建筑领域劳务用工简易合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负责会同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信访办、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联合处置工作组,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加强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因欠薪引发的集访、非访等各类突发不稳定事件。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联合处置工作组要对集访、非访等各类突发不稳定事件,作出责任认定书,作为限制、处罚责任单位的依据。

六、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规范各专业工程市场秩序,继续做好专业工程领域清欠维稳工作,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健全完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七、强化综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对拖欠案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主体,区城乡建委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限制其招投标、企业升级、年检、评优、评先、外出承揽业务等活动,该责任主体后续建设或施工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拒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伪造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区人力社保局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组织煽动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区公安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区监察局对不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及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