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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校车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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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校车安全管理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校车监管责任

校车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保障了全区学生上下学安全。为认真吸取省市县“”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建立机构,强化校车管理力量

为切实加强校车管理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安全、交通、教育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教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校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同时,在区教委安信科增挂校车管理科牌子,并从教育系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区运管处抽调工作人员专司其职,具体负责全区校车管理有关工作。

三、管控源头,明确校车责任主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专用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由区教委核准后,必须购买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每半年安全性能检测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等“三表”(行车记录表、学习记录表、维修记录表)台账。

(二)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和上缴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四、落实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一)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区教委要对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严格校车办理程序。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区校车标牌申请表》,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学校(幼儿园)提出的申请进行校车运行线路的查勘,在查勘许可的行驶线路内同意使用校车的各学校(幼儿园)上交相关材料到区教委及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区公安局车管分所。各学校(幼儿园)到修理厂喷涂统一校车标识。区公安局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租用客运企业的客车用于校车使用,须严格审核客运企业资质,重新审检客运车辆状况,并有明显校车标识方可作为校车使用。2012年2月20日前,区教委要会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以上程序对我区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重新换领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运行管理。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或区域内场所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校车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租赁校车除外),禁止校车接送学生途中搭乘除护送老师和学生以外的人员或货物。

(四)严格违章处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学校和区教委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五、建立机制,提高校车管理实效

(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公安局校安支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区公安局校安支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第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500元,第二次取消校车资格并罚款1000元,第三次取消普惠性资助,直至取消办学资格。镇乡、街道及辖区派出所、交巡警平台,具体负责本辖区校车的安全监管。

(二)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从重从严加大处罚力度。

(三)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区教委每个月要召集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校车使用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校车管理。

(四)完善交通安全教育机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每年要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宣传活动,通过讲授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教师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校、家长、校车经营单位、驾驶人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遵守相关规定。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接送学生车及无营运资质的其他车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五)优化公交,方便学生出行。区交委合理调配城区公交线路,增设学校周边公交站点。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片区客运,缓解农村学生上放学交通压力,确保学生安全便捷出行。

六、加强督查,开展校车集中整治

由区教委牵头,成立以区安监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区公安局校安支队为成员的校车联合整治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校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公布校车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并将违法举报电话喷涂或粘贴于校车车身两侧的醒目位置,接受广大群众举报校车超速、超员、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区安监局要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