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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或者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协调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和行政纠纷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为妥善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用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和原则
(一)工作范围。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有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工作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和积极主动原则。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尽量引导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2、自愿原则。各方当事人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参与权。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5、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使矛盾纠纷得到快捷、简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决。
三、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实效。要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由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信访局协同负责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行政机关调解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培训、监督检查、评议奖惩等具体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分别设置行政调解中心(室),确定两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和信息上报工作。
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建立健全县、乡镇、县直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做到资源共享。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定期梳理辖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经常性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二)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二是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三是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四是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做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五是具体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六是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七是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心所在,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规范文书制作,并定期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拖延导致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创新工作方式。各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调解可以采取开庭、听证等公开质证方式,也可以采取当事人互不见面的“背对背”方式。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遵循时限规定。行政调解受理工作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调解启动后,对行政纠纷的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时限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行政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规范调解程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申请、受理、调解、制作文书、执行5个步骤是行政调解必须具备的基本程序。对于符合行政调解范围以及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的行政调解申请必须受理。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渠道。
(四)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涉及单个职能部门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可提前告知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