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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追究对象
本实施意见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乡(镇、场)、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容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乡(镇、场)和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市容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等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未依法取得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或经批准但超过批准面积的建筑;
(二)私自买卖土地、私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各相关乡(镇、场)和建设、国土、房管、市容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各相关单位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三、权责界定
(一)各乡(镇、场)在防止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2、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建筑,应及时告知县市容局,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至其停止建设;
3、对已认定拆除对象,提出拆除方案,责令违建户自行拆除,对限期未自拆的违法违规建筑,组织力量实施拆除;
4、对仍不能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依法制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县整治领导小组申请强制拆除;
5、建立周报制度,每周定期向县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报告违法违规建设的情况,并抄送县市容局;
6、对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农民建房或居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材料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市容局。
(二)县市容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违法违规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将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乡(镇、场);
2、根据县委、县政府对违法违规建筑拆除方案的要求,及时依法有序对违法违规建筑实施拆除。
(三)其它各有关部门在防止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县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支持做好违法违规建设整治工作,并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2、对违法违规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给予配合;
3、县公安部门要派员到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挠强制拆除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现场秩序的稳定;
4、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一律不许办理供电、供水开户手续,对私自接电、接水的行为要依据相关规定严厉处理;
5、各有关部门未能积极配合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县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违法违规建筑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场)的相关工作;
2、组织国土、建设、市容等部门,现场取证界定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协调供水、供电等部门履行职责;
3、掌握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
4、研究制定查处违法违规建筑的统一行动方案,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严重违法违规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责任追究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属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小产权房开发的;
2、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
3、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
4、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5、为违法违规建筑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各乡(镇、场)要守土有责,充分发挥作用。在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查处不力,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致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严重的;
2、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的,对农民(居民)建房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3、发现违法违规建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不阻止叫停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做好包村、包组巡查工作,对行政不作为,给违法违规建设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