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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总体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突破省控指标,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乡(镇)全面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场、站)都要签订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规定的工作目标分别制定考评办法。
(二)充分发挥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作用。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县、乡(镇)要实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制,并在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检查,高火险天气和戒严令期间要组织开展巡查活动,通报检查和巡查结果。
(三)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严格执行。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或造成人员死亡及扑灭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做到“四不放过”。
(四)落实考核与奖惩制度。县政府对“十二五”期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每年度责任状考核成绩优秀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责任状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乡(镇)政府、国有林业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相关领导进行专项督查问责。被市、县列入森林火灾重点整治的乡(镇),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适时开展重点整治乡(镇)森林防火专项督促查。
三、细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在林区交通要道、桥亭路口、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和乡、村所在地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在农村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森林小卫士”活动,把防火宣传纳入德育教育课。
(二)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力度。充分发挥村级护林员、林技员、林业经营业主和护林防火积极分子作用,加强巡山管护,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
(三)开展可燃料物计划烧除工作。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辖区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实施方案和规程,积极开展计划烧除工作。
(四)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除工作。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要按照《省森林火灾隐患处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中的森林火灾隐患主要内容,每年开展2次以上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完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认真落实《省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出现高火险天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野外用火禁火令,并按照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的要求抓好落实。
(六)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在高森林火险时段和重大节假日,实行火情零报告制度,确保火情动态、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对卫星监控热点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提供的火情信息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七)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扑救机制。县、乡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或处置方法,每年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一次以上扑火预案演练和扑火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军、警、民共建扑火联防机制。
(八)加大森林防火执法力度。各森林防火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和林业执法队伍严厉打击野外违章用火,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大资金投入。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火宣传、巡山护林、扑火物资、扑火工资等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完成省、市、县下达的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二)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玉华洞国家风景名胜区要组建一支30~50人半专业扑火队,各行政村组建一支10~20人群众义务扑火队,并加强对扑火安全和扑火技能的培训,提高扑火水平。
(三)做好扑火物质储备库建设。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要建立15平方米以上专用扑火物质储备库,配齐、备足扑火物质。
(四)落实人员编制。配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明确领导分工,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本村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县、乡(镇)、村三级森林防火工作正常运转。
五、强化森林火灾扑救和案件查处
(一)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应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控制火灾蔓延,最大限度控制单起面积的损失。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或国有林业单位主要领导要到场组织指挥扑救。年森林火灾12小时扑灭率达到90%。
(二)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不超过5次,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0.35‰以内,力争不发生单起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火烧迹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前完成更。
(三)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县森林公安、林业执法大队要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年度查处率应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