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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发展,注重运作,凝聚合力,弘扬正气”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充分挖掘资产潜能,增强政府调控经济能力,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形成从国有资源到资产、资金、资本依次良性循环的运作体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财政部门为主导。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二)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市场运作。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兼顾,通过公平、公正、公开市场机制进行统一管理营运。
三、运作方式
全面推行“产权集中管理,经营市场运作,收益缴存专户,明确责任主体”的模式。
(一)整合资产产权,推行集中管理。采取产权统一更名到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名下做法,理顺政府作为资产唯一出资人的关系,为资产优化配置、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二)推行统一营运,实现良性循环。要加大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调剂,鼓励闲置资产、重复配置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由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运作,把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激活转变为高效流动的“活资本”,建立良性循环的运作体系。
(三)规范收益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行政单位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在资产所有权集中管理后,理顺“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的关系,明确资产管理主体,落实资产维护、综治、计生和门前“三包”等责任。
(五)建立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报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实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如实申报,确保不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报送承诺函,由县直主管部门归集上报。
(二)实施阶段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三)督促、检查阶段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效能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工作督促、检查与考核。在巩固试运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营运模式和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升,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营运,有利于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变国有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政府的调控实力和能力;有利于在制度上消除部门之间因占有国有资产的不平等造成的分配不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我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理顺隶属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确保“四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资产的清查、申报、划转、移交工作,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财政、国土、房管、公安、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资产统一管理营运的各项工作。
(三)规范管理,阳光运作。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的运作流程,所有的资产经营或处置,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监管,督促资产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四)完善机制,全面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产效率和健全惩防体系为落脚点,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即包括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本级国有资产与乡村国有资产;又包括国有资产的盘活、经营、转让与国有资产的调剂、配置、整合等各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效能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营运工作督促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故意设置障碍,抵制、阻挠、影响资产移交和营运,以及突击低价出租、出借、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