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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扩大资金供应规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向上级行争取规模,地方性银行应用足政策增加信贷供给。加大创新力度,开辟新的融资工具和产品,千方百计组织市外资金增加存款总量。加大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贷款规模挂钩的激励考核力度,使全市的信贷规模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扶持。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市银行业新增信用贷款不少于50亿元,重点支持列入市优质中小企业库的500家企业;确保年末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85%左右,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上述要求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
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50%用于奖励,鼓励信贷资金更多地向小微企业倾斜。
3.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加大降息让利力度,严格执行“三严格、五禁止”,对企业新增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近段时间内对其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5%。清理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纠正存贷挂钩、收取附加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违规行为,取消除银行利息、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以外的一切收费。
4.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争一年内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担保总额及担保放大系数翻一番。
5.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注册资本3倍及以上、信用评级3B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总额的60%以上投向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按当年对中小企业担保净增额3—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风险补偿一律冲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其发生代偿的,根据市委发〔〕54号文件有关规定,按其实际损帐情况分别给予40—20%的补贴。
6.创新担保抵押合作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建立银保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担保合作的对等地位。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质)押物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7.完善风险应急和再担保机制。市、县两级应建立10亿元的中小企业再担保资金,其中市本级2亿元。市本级和各县(市)还要建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具体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8.拓宽中小企业的其他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上市企业培育及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实现全市融资再融资100亿元目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对接平台。引导发行小型微型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对成功发行、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其规模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再增长20%以上。
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9.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落实好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工作。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一次性缓缴3个月的税款,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停产困难企业实施承揽加工的,可参照执行。
10.加大对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在确保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今年集中减征一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至2012年底止,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11.深入清理规范行政性收费。继续减免、缓征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实施国家、省以外的“税外无费制”政策,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负担。如国家、省有新政策的,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2.坚持转型升级导向。大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保实体经济、保成长性好的企业、保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
13.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对“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附加值”的企业和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小电镀、小火电企业以及被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实行限期淘汰,并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14.加大对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扶持。符合《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2年)》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可根据各自实际设定起补点,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四、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5.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对市区企业参加经市政府批准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只标准摊位)。
16.鼓励企业积极规避贸易风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类中小企业,按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给予30%的补助。
17.鼓励企业品牌经营。当年凡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且年度广告宣传品牌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广告实际支出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进一步鼓励推进中小企业并购重组
18.鼓励企业对关停倒闭企业或资不抵债困难企业实行承债式重组,支持债权人以债权置换股权的形式参与企业整合重组。开通企业并购重组“绿色通道”,并购重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整合重组的优惠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企业并购重组的意见》(政办发〔〕14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并购重组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政策。
19.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综合授信、融资担保、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整合重组。鼓励原贷款银行以延长贷款期限、减免贷款利息、以贷款置换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关停倒闭和困难企业的债务重组。
20.鼓励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牵头联合行业内中小企业,对行业内关停倒闭企业、资不抵债困难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相关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行业协会(商会),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积极参与整合重组的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将在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用地、项目与资金申报、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与支持。
六、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21.加强组织领导。面对当前形势和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制订有力有效政策,强化考核监督,确保经济金融社会协调发展。
22.优化企业服务。围绕“创先争优”活动,贯彻落实全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双服务”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以“走进企业、解决难题”为主题的百日服务活动,各级领导应带头深入企业,主动协调问题;各部门、金融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为企业办实事、解难事,为企业排忧解难。
23.强化对金融领域的监管。人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小贷公司、基金公司等领域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近期要组织实施“千家企业评银行”的比融资成本、比服务质量活动。对资金成本过高、企业反响大的银行,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一票否决、收回财政性存款等措施。
24.加大风险防范。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重点风险企业运行的监测,坚持企业风险一日一报制,建立完善企业风险排查与预警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在基层得到迅速有效处理。
2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金融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揽存、暴力讨债、弃厂逃逸等行为,切实加强民间金融监管,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危害实体经济、携款潜逃的企业主。
26.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加强典型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转型升级、帮扶中小企业工作中的好理念、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对我市投资环境、惠企政策和转型升级成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