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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省“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二)基本原则。
科学引导,重在减量。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进城”,倡导、培育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建立持续有效的循环经济模式。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坚持规划优先、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注重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城市政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税政策的支持,广泛吸纳外资,制定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哈尔滨市要达到100%,其他76个市、县争取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实现综合利用,等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要达到3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要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逐步向旅游名镇、小城镇、示范村镇和乡村延伸。
二、突出重点,强化城市生活垃圾过程控制
(四)促进源头减量。各城市政府和发改、商务、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对产品包装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弃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提倡同一材质包装,鼓励产品生产厂家回收自己产品的包装。在佳木斯市和河市试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在市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减少白色垃圾。改进燃料结构,有条件的市、县推广使用城市管道燃气,同时推进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洗浴、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全省风景名胜区从2014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生活用具。
(五)推进垃圾分类。河市和海林市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2012年9月1日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设立专项资金,动员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2013年起对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运输、处置。2012年在开展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对餐饮业等餐厨垃圾产生者进行规范管理,加快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十二五”期间逐步在全省推行。各城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六)加强资源利用。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技术工艺和时限要求,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在哈尔滨、大庆市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试点城市2012年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20%、2013年要达到25%、2014年要达到30%,2015年哈尔滨、大庆市要达到50%、齐齐哈尔市要达到40%、其他城市要达到25%以上。
三、加快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规划引导,科学统筹安排。省住建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编制生活垃圾设施专项规划的指导,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各城市政府要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土地、规划等部门要严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用地审批环节,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完善收运网络,加快存量治理。各城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建立收集袋装化、中转和运输密闭化的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到2015年年末,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要实现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各城市政府要加快存量垃圾治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2012年6月1日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要完成存量垃圾治理工作,2012年年底其他城市要完成存量垃圾治理工作。
(九)选择适用技术,提高处理水平。各城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省住建厅要会同省科技厅、发改委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须经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方可在省内推广。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哈尔滨、大庆市等城市要集成多种处理技术,以资源化处理带动无害化处理,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水平。各城市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增加投入、组织协调、简化程序、加快建设。要加强监管、依法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安装排放监测系统,按月向所在地住建(市容环卫)和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在2012年年底前更新未达到技术要求的设备,实现联网,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测。
四、强化监管,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建设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技术标准实施建设,满足质量标准和竣工验收要求。
(十二)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垃圾计量、处置质量、污染物控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资金运营等方面加强监管。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管理有关规定。
(十三)建立评价制度。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从2012年起开展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规范、正常运营纳入上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垃圾处理费转移挪用的,进行行政问责。对考核评价优秀的,要给予奖励,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名单制度,坚决将不合格运营以及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建(市容环卫)和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各城市政府要从2013年开始,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同时,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五)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利用省级“三供两治”以奖代补资金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开展得力的城市予以资金支持。同时,建立省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各城市政府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收运网络、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各城市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各城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市民分类盛装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及废品回收补贴机制。要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七)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和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城市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报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住建厅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保障土地供应。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规划选址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及时供应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指标设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十九)实施人才计划。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中增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内容,并纳入综合实践活动中。有条件的高校应增设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城市政府负总责、城市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城市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对全省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按权限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一)明确部门分工。省住建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监管、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健全评价、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环保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审批,协调综合性政策。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工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落实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政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农委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肥料登记和质量检测工作。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监察厅、人社厅、卫生厅、国税局、广电局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广电、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从幼儿园、中小学学生做起,树立节约低碳生活理念,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营造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