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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危房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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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危房管理工作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宣传解释市政府制定的危险房屋管理政策,负责审核各街道办事处送审的危房安置资料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配合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危房鉴定、改造及安置等相关手续。

2、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危房户申请、危房资料初审;组织召开危房联建或安置协调会议;对达成危房联建或安置要求的,组织集中公示;负责解释法规政策,化解矛盾,协调危房户联建、建设及安置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1、等四段规划道路以及城区其他规划道路、绿地红线内,严禁个人翻建房屋。红线内的合法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C、D级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的,可采取以下安置办法:(1)产权调换;(2)货币补偿。具体安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分单位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芝山街道办事处、建安街道办事处、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危房业主协商确定。

2、水西路、三江口、放生池、龟山整治区和莲花池等范围严禁个人翻建房屋,上述区域内的合法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街道办事处与危房业主协商,参照第1条办法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3、片区严禁个人翻建房屋。片区内合法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危房业主协商,参照第1条办法确定安置方案。

4、木材厂、公园口、都御坪、体育场四个原定的旧城改造片区,实行统一成片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红线内合法的危险房屋由各片区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片区拆迁安置方案负责安置。

5、历史保护街区内严禁个人翻建房屋,保护街区内房屋待铁井栏、紫芝街历史保护规划方案制定后,将严格按保护规划方案进行保护和修缮。古楼保护街区严禁个人新建或翻建房屋。

6、市立医院道路拓宽与片区改造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提前将其纳入拆迁对象,由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芝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与危房业主协商,参照第1条办法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三、分工负责抓落实

1、市建设局要认真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好鉴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危房鉴定标准,出具规范的鉴定结论报告,并认真做好危房鉴定结论的审查确认工作。

2、市规划局按各片区、街巷情况,制定道路退红线方案,确定基础标高和房屋层次等指标,及时向各街道提供街巷道路红线和设计建筑立面。同时,对危房户予以分期分批批准建设,并设计三套以上适合风土人情和具体地段要求的房屋建筑立面提供危房户选择。

3、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各社区、街巷张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危房户申请、汇总、公示、上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危房安置或联建的宣传、汇总、报批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对辖区的危房安置或联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化解危房安置或联建中的矛盾。

4、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对危房恢复性重建或联建严格把关,对恢复性重建后的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在办理恢复性重建房屋的土地、房产等权证时,重新登记的权证人、权证面积应与原有权证保持一致。

5、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组建一支服务队伍,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建房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到危房申请户做好实地放样、核样,指导、监督危房建设。

6、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广电等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给予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等有关权证及供水、供电、通讯、闭路电视等有关手续。如有发现无故刁难、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市监察、效能等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7、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曝光非法自拆自建行为,营造城区依法守法建设的氛围。

8、城管大队要出动宣传车沿街巷宣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加强巡查、检查,坚决制止非法拆建行为,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

四、时间要求

1、10月31日之前,市建设局应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报告的审查确认工作。

2、10月31日—11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危房户申报及汇总、公示工作。

3、10月31日前市规划局向各街道、社区提供所有街巷道路红线宽度和设计建筑立面。

4、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上报的危房安置或联建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送市规划局、国土局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协助街道做好解释工作。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政〔〕51号)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