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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展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并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优惠政策。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和行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符合市场准入的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铁路、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运输公司和其他交通行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B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㈢鼓励民间投资投向能源、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能源、材料行业中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力度,促进民间科技创型企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钢铁等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面的产品研发和工艺技术改进。
㈣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卫生,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向文化、体育、旅游、民政福利托老院和康复机构以及保障性住房和节能环保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㈤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金融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设立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民营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的经济增长点。
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㈠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方式创,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理业务、同一区域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度,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融资需求。
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市、县(区)两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府发〔〕9号)有关规定,建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补助、风险补偿和业务发展奖励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考核,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㈢完善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扩大抵押、质押范围,不断创贷款品种,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建设项目的收益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民营企业与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㈣积极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建项目企业,积极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㈤加快引进和发展金融机构。争取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展信托、金融租赁、担保、财务公司、典当、村镇银行等机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加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㈠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申请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基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信用担保基金的支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优先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发改、工信、财政、农业、科技、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㈡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营企业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政府统一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府发〔〕31号),落实企业用地优惠政策。投资国家鼓励项目或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按其所缴出让金的30%,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按不低于国家统一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政府可按其所缴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退城进园”的企业,由政府根据产业布局优先提供搬迁用地,并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用地政策。
㈢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按照《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府发〔〕3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各项涉税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发展。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
㈣坚决治理乱收费。加快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市历年取消和停收的项目收费,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县区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间投资企业有权拒缴。规范质押登记部门收费行为,登记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抵押人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
㈤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对民营、集体和国有企业,在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上要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等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㈠精简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㈡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鼓励类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㈢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清理、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对不需要政府核准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严禁以备案名义实行变相审批。推广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的“并联审批”。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以及否定报备制。取消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与省委、省政府有关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㈠及时投资信息。建设和完善产业政策与项目投资信息、前沿技术平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合理投资。
㈡建立企业征信平台。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监管,依托人民银行、工商系统等部门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平台,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机构外部评级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评级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提供企业的征信信息。
㈢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引导民间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招商引资,实现以商招商,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㈣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重点工程和特色园区建设,以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为龙头,引导民间投资企业开展配套和协作,建立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承接发达地区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鼓励民间投资企业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创建自主品牌,形成特色产业。
㈤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