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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转型升级项目投资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新增固定资产(补助的范围为设备、多层厂房)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按2%一次性补助,最高400万元。其中,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1年;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投资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增投资建设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3亿元-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5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200万元。对列入《市铁基新材料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对列入国家级高技术项目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项目拨款的研发项目,给予项目所获资助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二、鼓励企业在转型中发展壮大
4.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列入企业升级计划的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过20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多产多销。以企业当年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凡增幅达30%以上,规模在2000万元-1亿元企业奖励10万元,1亿-5亿元企业奖励20万元,5亿-10亿元企业奖励30万元,10亿-50亿元企业奖励50万元,50亿元以上企业奖励100万元。
6.鼓励企业快速成长。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我市的中小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三、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
7.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机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已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8.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对列入《市铁基新材料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两化融合”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列为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铁基新材料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并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2.鼓励企业产品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四、提升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
13.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5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
14.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不分主导起草单位或协助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15.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参与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6.对确认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确认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17.获奖单位可排获奖资金的20%奖励给标准起草人员,以资鼓励。
18.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19.市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不超过2家,获奖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实施品牌和商标战略
20.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名牌”的企业,市政府予以奖励。“中国名牌”产品奖励50万元,“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
21.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2.对获得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23.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对新申请注册并获商标局认定的商标,每件补贴1000元。
25.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
26.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市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27.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六、鼓励发明创造
28.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5万元,科技进步奖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获奖个人所得,1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研经费。
29.授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元、1500元、5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
30.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31.获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配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促进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32.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市铁基新材料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另根据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煤,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33.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市铁基新材料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进行支持外,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另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非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在本市实施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煤100元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35.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所在开发区或园区最高200万元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中心镇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6.鼓励延伸产业链条。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30%奖励给主导企业,20%奖励给配套企业。
37.鼓励园区和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开发区、产业园区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按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10%补助给产权单位。对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多层厂房的,补助标准为15%,最高均补助300万元。
38.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九、实施人才战略
40.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和来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住房的享受30-60万元家补贴,凭购房发票5年内按季度发放,每年发放20%;若自行租房,可享受为期5年的1000-2000元/月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注册地所在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提供100-3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相应的工作场所租赁补贴。
41.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42.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43.来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为期5年的2000-4000元/月生活补贴;创办企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予以奖励。
44.来高层次创业人才拥有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经评审符合来我市创办企业、实行产业化的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自带研发项目的,根据所承担课题、项目情况,给予5-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以科技成果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并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5%。
45.??创业园创办的企业,每户企业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46.留学人员进驻市创业园,可由创业园提供部分工作用房,企业开办前两年免收房屋使用费(领办人为博士的,可免收300平方米房屋使用费;领办人为硕士的,可免收200平方米房屋使用费;领办人为硕士以下的,可免收100平方米房屋使用费),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屋使用费。第3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