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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人员范围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遗属抚恤金人员一并纳入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
具体为:户籍在区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慈湖乡被征地农民中已转户且住在安置小区或未转户且已居住在社区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住在社区的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遗属抚恤金人员。
二、管理服务内容
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其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2、跟踪了解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的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3、帮助死亡的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
4、集中管理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人事档案;
5、为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6、组织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经费保障
区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标准由区财政根据当年实有人数拨付。
四、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区社会化管理养老新体系。
2、充分发挥街道(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宣传,精心安排,使群众满意,确保此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3、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