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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基本适应社会需求的家庭服务市场、规模化的经营机构和服务网络体系;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健全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培育和壮大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业经营机构20家以上,建设家庭服务业示范培训基地10个以上,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0万人以上,新创造就业岗位8万个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区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突出具有本地特色和竞争力的优势品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或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各类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五)培育壮大品牌企业。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各种生产要素的集聚。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快改造和升级步伐,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六)建立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在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源及“金保工程”建设中统筹考虑建立自治区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和各盟市网络中心。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支持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建设,开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困难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提供无偿、低偿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范围,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八)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对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把基础家务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在理论培训中适当安排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通过实行职业培训“基地化”、“项目化”、“订单式培训”等措施,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果,将“残疾陪护员”纳入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中,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一站式服务。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工作,对初次申请鉴定并经鉴定合格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积极性,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专业。
三、扶持政策
(九)财税支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扶持对象。各级财政要根据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就业资金预算。
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企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发[]120号)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我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企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创业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发[]120号)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享受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应聘人员有关政策。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一)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二)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规范秩序
(十三)制订落实行业标准。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各盟市、各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十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等,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维护权益
(十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被派遣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并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派遣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家庭应当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佣的非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佣协议,并参照家政服务劳动标准等因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十八)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依法休息权利。
(十九)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派遣制城镇户籍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派遣制农牧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吸引家政服务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二十)建立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派遣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组织保障
(二十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要按照工作规则,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组织指导。各级就业服务局要设立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
(二十二)健全行业组织。建立“自治区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行业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各盟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区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协会的管理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不断增加会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积极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三)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要适当推荐家庭服务业工作人员,各级群团组织在每年全区先进评选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的家庭服务工作者名额。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实行政府津贴制度,对企业规模、服务质量、吸纳就业人数、获得荣誉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家庭服务企业的优秀管理人员发放政府津贴。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每年组织一次全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评选和表彰活动,以专栏、专访等方式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先进企业,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知名度,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我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