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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灾后重建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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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灾后重建管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居住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努力建设一批适宜居住、抗灾能力强、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新村。

二、目标任务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要争取在年元旦前完成,确保在春节前受灾重建户全部搬入新居。

三、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6•18”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全部倒塌(不含猪、牛圈,柴草房等生产性用房)的对象。

(二)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受损,虽未完全垮塌,但已无法居住和使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严重危房,房屋必须全部拆除重建的对象。

(三)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地质灾害威胁,经相关专家认定必须避让拆迁重建的对象。

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在本县另处已建有新住房(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的不作为重建对象。

四、安置方式

具体安置方式为:集中重建安置、分散重建安置、货币安置。安置方式由重建对象自行选择。

(一)集中重建安置是指在规划20户(含20户)以上成片新宅基地集中建房安置。集中重建安置分三种方式:

1.购买农村限价房。是指在乡(镇)集中安置点,由政府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户型,统一建设限价房,重建户自行选择购买。

2.统规自建。是指在乡(镇)集中安置点,由政府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统一征地平整,统一建设±0.00以下住宅基础及安置点水、电、路等配套设施,重建户按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住房。

3.购买城郊限价房。是指在城郊集中安置点,由政府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户型,统一建设公寓式限价房(套房),重建户自行选择购买。

(二)分散重建安置是指在本乡(镇)辖区内,规划20户(不含20户)以下零散宅基地,重建户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自行建房。

(三)货币安置是指政府通过货币补助的方式予以安置。

五、扶持措施

在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资金补助。统筹省、市、县补助和社会各界援建资金,对重建对象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

(1)对重建对象一般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市政府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县政府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

县政府对购买农村限价房、购买城郊限价房、分散重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以统规自建为基数(每户补助6000元),购买城郊限价房、分散重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按基数的1.2倍补助(每户补助7200元);购买农村限价房的,按基数的1.5倍补助(每户补助9000元)。

(2)统筹对口支援单位部分资金,对各类安置方式的重建对象一般户每户给予以下标准的抵补:购买农村限价房户2万元,统规自建户1.5万元,购买城郊限价房户1.5万元,分散重建户1.5万元、货币安置户1.5万元。

(3)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

(4)集中重建点全部列入造福工程,重建户按每人2500元标准补助建房资金。

(5)在同类补助标准基础上,对经核实认定的特困户,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每户只能享受一项特困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对少数民族搬迁对象,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计生部门认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

2.兑付方式。

(1)对购买限价房户(含农村和城郊),购房款的交纳按所在乡(镇)政府与重建户签订协议执行,补助金直接抵扣购房款。购房款由所在乡(镇)政府代收,代收款交县民政部门指定帐户。

(2)对分散重建户、统规自建户,补助金由所在乡(镇)政府自行制定具体的兑付办法,根据重建进度给予兑付,但必须预留补助金的20%作为重建户房屋建设、立面(指屋面、外立面)建设的保证金,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立面建设后给予兑付。

(3)对货币安置户,在完成房屋产权交割、登记后,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房管所认定,统一报县民政局核实确认后,由民政局统一拨付给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一次性兑付补助金。

3.兑付流程。重建户根据重建进度向村委会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汇总→乡(镇)政府审核→县重建家园工作组签署意见→县民政局按程序拨付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兑付给重建户。

4.资金管理。县民政局设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专项帐户,并负责全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的审核、支付、有关报表编制上报。县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审核意见补助资金拨入重建专户。县民政局要制定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对纳入全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管理资金(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农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格审核,按进度拨款。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家园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相应减免。

1.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重建户免收配套费、施工图设计费、测量费、建筑放线费;对在县内购房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及登记费。

2.县国土资源局:对集中重建点免收地质灾害评估费;利用耕地作宅基地的,免收耕地开垦费,但该村集体必须在重建家园结束6个月内开发相应面积的耕地进行补充。对在县内购房的,免收土地交易服务费。

3.县林业局:对重建户建房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给予重建户每户7立方米的自用材指标并免收育林金,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到指定山场取用自用材。对旧房拆除下来的旧木料销售,涉及的金费免收。

4.县人防办:对重建户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县电信局:为集中重建点的通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对重建户在年6月30日前安装电话、宽带等电信业务的,免收工料费。

6.县广电局:对在集中重建点(在本乡镇辖区内规划选址)建房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

六、相关要求

(一)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调查摸底。由县民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在7月20日前完成重建对象的核实确认,并逐户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建档立卡、分类汇总。二是选址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在7月20日前完成各有关乡(镇)重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论证,并确认选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在7月20日前完成集中重建点的规划设计,同时对分散重建点进行规划指导、提供户型设计图纸。三是分类确认。由乡(镇)政府公布农村限价房、城郊限价房的房价和统规自建房的地基价(含征地价公摊、住宅基础造价、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公摊),供重建户自行选择重建方式,在8月15日前完成分类确认。四是签订协议。由所在乡(镇)政府与重建户在8月15日前完成签订重建协议。重建协议必须明确重建户自行选择的重建方式、地基款和购房款的交纳办法、建房的规划要求等内容。五是实施重建。集中重建点要在7月25日前动工,8月31日前完成小区±0.00以下住宅基础建设;其他重建点要在7月31日前动工。六是竣工搬迁。集中重建点在11月底前竣工,12月15日前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元旦前搬入新居;其他重建点要在12月底前竣工,春节前搬入新居。

(二)科学选址规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选址要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危险地带,尽量靠近县城和集镇,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县规划建设部门要无偿提供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外观。一律设计2层半,要提供2~3种不同的户型供重建户选择。

(三)合理安排宅基地。农村重建户原则上每户安排宅基地80~120平方米(其中镇、80平方米以内),宅基地由乡(镇)、村统一规划安排,每平方米价格具体由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郊限价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在5年内不得转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必须严格按照“一证一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凡需分户建房的,按正常建房的供地、收费办法办理,不享受重建家园有关待遇。重建户新安排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原旧宅基地由村统一收回处置,原有危房必须自行拆除。

(四)优化服务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现场办公,优质服务,简化程序,为重建户及时办理建房相关手续。受灾户在重建时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对没有按统一规划建房的,县国土、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不能享受重建户相关优惠措施。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的作用,做好重建民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重建房屋的质量安全。对重建家园所用的砖块、砂石料,优先保证本地使用,供应商不得借机随意提价。重建户购买商品房和城郊限价房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五)明确政策时限。重建对象享受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扶持措施截止日期为年春节。

七、组织领导

县重建家园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县政府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联系乡镇县领导和县直挂村单位要加强对受灾乡(镇)、村的联系和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家园重建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重建家园各项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乡(镇)、村对重建对象、受灾户住房等级鉴定情况、灾后重建资金补助发放情况及新村建设选址规划情况,要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查处在家园重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要全面负责灾后重建工作进度和质量管理。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