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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1.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加强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听取工会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工会工作的一个有效载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要建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督查制度,把支持工会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支持工会依法维权
3.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工作格局。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部门与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充分听取工会方面的意见。
4.依法履行对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对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工会对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5.依法保障职工权利。积极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6.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帮助、指导、督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推动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形成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和谐局面。积极推行劳动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广泛开展“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三、全力支持,推动工会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7.支持工会建立健全维权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参与工会维权工作,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对于工会反映或提出职工维权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处理;当工会干部因依法维权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能的正当权利。
8.支持工会依法建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探索工会的各种组建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改制企业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健全工会工作机构,按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包括不能合并到党政的工作机构中),已经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的工会组织机构应恢复单独设置。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酌情解决机构编制问题,落实好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级待遇。
9.积极支持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四、创造条件,努力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10.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单位要按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总额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协助工会搞好工会经费的划拨和审计工作。工会经费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1.重视和支持工会发展服务于职工的事业。要把职工学校、工人文化宫纳入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帮助和支持工会兴办的文化宫、俱乐部开展活动。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
12.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在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职工要给予表彰和鼓励。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劳模各项待遇。
13.支持工会开展就业援助和困难帮扶工作。政府要支持工会构建以县(市)、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支撑,以街道(乡镇)、企业(社区)工会帮扶站(点)为基础的工会帮扶网络,形成职工信访接待、生活困难救助、创业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服务、劳动争议调解、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维权服务和组织职工互助互济的全方位的帮扶工作体系。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真正成为职工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成为政府向企业和职工提供社会服务的平台,成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