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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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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的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我区各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实施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所监管行业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聘用、体检、学习、培训、离岗、奖惩、解聘等有效的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尤其是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驾驶证的,要严格考试标准,依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对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强化对驾驶人安全知识、应急操作技能、文明礼让行车等方面的培训。对不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年2号令)规定进行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严重违法的客运驾驶人。对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驾驶证,并抄告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其从业资格,通报并责令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等处理。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出台禁止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我区从事客运工作的管理规定。

客运、公交企业要从严新聘驾驶人,加强对持外市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的驾驶人的审查。要对新聘驾驶人进行适宜性检测和技术(含应急操作技能等)考核,经检测考核合格后,再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要每月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警示、职业道德等学习。公安、交通运输、建设部门对客运、公交企业提请的,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要进行严格核查,并出具核查单据,监督客运、公交企业落实好驾驶人定期安全学习教育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严格落实道路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预算,并作为道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通车但尚未配备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道路,要健全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尽快明确和实施安全及监控设施的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办〔〕149号)和公路隐患路段排查有关督办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隐患路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按部门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实施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逐一建立档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路段纳入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到县、乡、村公路,加快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等路段安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村公路(群养公路)防撞墙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附属设施工程建设。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控,发现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标志;要定期清理已设置的不合理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

四、进一步规范GPS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督促营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监督大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按照规定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督促检查车辆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路面检查和年检时发现未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车辆,要提醒车主予以安装,发现应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的,给予车主警告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校车中推广使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并纳入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监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给予配合支持。

客运、货运企业必须保障本企业已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辆使用费用。已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工作站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值守监控值班制度,其中有车辆夜行的客、货运企业要建立24小时值守监控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对已安装GPS车辆、驾驶人的全程动态和有效管理,对发现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开启使用GPS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督促纠正,并依照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要每月公布全区机动车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及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等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交通运输、公交等企业通知相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再教育等落实情况。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保险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

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区、镇(街道)“三级网络”建设,并创建条件向村(居)延伸,明确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公安部门要针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管控,重点查处客运班车、校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实施处罚,依法落实对大型客货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加大打击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今年6月重新审查客运班线准入条件,加大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转包等客运班线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依法严厉查处站内不规范经营、非法营运和站外非法组客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公安、市管理执法、建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载沙、土、石及建设渣土、垃圾车辆和搅拌工程车辆的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报废车辆等不合格车辆上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依法查处遗洒、飘散载运物行为。

教育部门要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校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拖拉机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外挂等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保障制度,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并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统筹安排。建设一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专题、专栏宣传,鼓励保险企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教活动,鼓励各工会组织、行业社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防范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农民群众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加强客货运企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创建和推荐一批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和“示范企业”。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逃生等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作包含客车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带、破窗锤、灭火器、安全门等)及使用方法、应急逃生方法、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安全宣传警示片,发送全区所有客运企业,并与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客运车辆、旅游车和校车在载客出发10分钟内必须播放安全宣传警示片,并逐步作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检查内容之一。

八、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的意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完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移动信息平台,发动全社会群众监督,聘请义务监督人,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交通运输、建设、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在所有客车、旅游车辆、公交车和校车配备应急逃生所需的灭火器及安全锤。所有客车、旅游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粘贴标有最高时速、限载人数、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长和GPS记录仪使用等内容的“行车安全公众监督牌”,鼓励乘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

九、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由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文〔〕3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其监管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上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