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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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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意见

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到2015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全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建成1座城市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5%,城厢区、荔城区达到50%。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二、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措施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把握分类收集和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加强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一)扎实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

1.积极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2.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家庭积极参与,努力实现垃圾分类的发展目标。逐步推行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引导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到社区、家庭从事垃圾回收工作。当前要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逐步建立有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转运、处理全过程的监控。“十二五”期间,各县(区)每年要确定不少于4个的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小区和机关单位,北岸管委会2015年前要确定5个以上的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小区和机关单位;湄洲岛管委会2015年前要确定3个以上的垃圾分类试点机关单位。要按照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生活小区垃圾分类处理列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评比内容。2013年前公众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达到50%,参与率达到20%,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达到20%;2015年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公众知晓率、参与率力争达到90%以上,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达到40%。

(二)努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1.编制和完善城市环卫专项规划。要按照“统筹安排收集处理设施布局、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和保障设施用地”的要求,认真编制、完善城市环卫专项规划。仙游县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工作。

2.加强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配套。各县(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环卫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在新城开发中,要提前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配套到位;在配套不足的旧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规划调整,及时补齐补足;个别旧区确实无法布点配套的,可采用购买店铺改建成转运站或设置移动转运站等方式保障运转。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每年要新建3座垃圾转运站,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新增1座以上固定式转运站。要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中转站和密闭化要求的运输设备,于201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针对建筑物密、人流量多,垃圾量大,转运站难于插入的区域,在2012年底前各县(区)要投入使用10个移动垃圾转运站,北岸管委会要投入使用5个移动垃圾转运站。在旧城改造、新城开发等项目中未经环卫管理部门确认落实环卫设施“三同时”(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竣工验收手续,不予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全市进行果皮箱升级,按50米/个的标准对所有道路进行安装,中心城区主干道由市环卫处负责在2012年6月份前完成,城厢区、荔城区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由两区环卫部门负责在2012年6月份前完成,其他县(区、管委会)在2013年前完成。中心城区于2012年6月前新添4辆洒水车,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于2013年前新添2辆以上洒水车,两个管委会于2013年前新添1辆洒水车。各县(区、管委会)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厕。

3.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3年前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1000吨/日;2015年前全市完成1座城市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场建设,建立完善切合实际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2012年6月份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完成1座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建设,2013年前各县(区)要完成1座永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同时,要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2014年前全市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

4.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要坚持城乡统筹,大力推行“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运和处理模式,应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合理运距范围内(原则上山区30公里左右、沿海40公里左右)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统一处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

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垃圾进场台帐制度,规范运营操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设施安全运转;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市城管执法、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控制设施周边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运行,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垃圾焚烧处理厂要加强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确保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的畅通。

5.探索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环卫数据库。各县(区、管委会)要统一建档,记录管辖区域道路面积、“门前三包”责任区及责任人、“三包员”、环卫作业企业、各路段的环卫工人、监督人员、环卫机械设备、垃圾基础设施等信息。2013年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一套本辖区内的环卫信息数据库。二是真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门前三包”管理机制,居委会(村、小区)聘请不少于5名“三包员”,并配备不少于1名的三包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办)成立不少于5名的卫生监管队,市(县、区管委会)环卫部门负责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核拨部分经费。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定期联合开展对违反门前三包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1.严格准入制度。要严格执行我省现行污水垃圾产业化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特许经营条款,规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确保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进入我市垃圾处理行业,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做大做强。

2.建立评价制度。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开展考评,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拨付运营和作业费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不能安全稳定处理生活垃圾或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对恶意不处理、不达标、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市场。

3.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运营企业日常运行的监管,把渗滤液、二恶英等污染物排放列为监管、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监测一次,二恶英排放情况由相关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监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加强环卫人员职业培训,对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持证上岗,提高技术水平。

(四)持续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支持力度

1.拓宽投入渠道。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垃圾处理场建设、环卫清扫保洁、餐厨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利用等领域优先推行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

2.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培育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鼓励企业参与废品回收,并享受国家、省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

3.健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现有的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每户10元/月收取。要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积极利用电费收费平台,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专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研究制定。

三、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未能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暂停当地环保模范城区、文明城区、卫生城区、园林城区等评比工作。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设施运行考评,指导建立餐厨垃圾登记排放制度,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编制全市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审批、核准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经贸委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牵头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做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等工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审批工作,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加强对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县(区、管委会)制定收费标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运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和精神文明创建及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和教育实践活动,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加强对中小学学生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城乡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