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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纺织产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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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纺织产业发展工作意见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纺织装备水平。对纺纱、织造企业关键工序引进更新国产先进设备达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价(以发票为准)总额的3.5%予以奖励;对引进更新国际先进设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价(以海关报关单为准)总额的4%予以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和质量检测中心。鼓励纺织企业建立产品研发、质量检测等服务体系。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3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省、市验收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鉴定证书的,县财政对省、市奖励金额给予1:1.5配套。对被评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企业必须提取不低于15%的奖金用于奖励产品主要研发人员。

(四)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方法代替落后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方法。对被列入省级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县财政按照企业获得省、市补助资金额,给予1:1.5的配套。

(五)鼓励企业吸纳专业人才。对年新增税收前10位企业中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含中级技术工以上职称人员),经企业推荐,县经贸局、公务员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每年评出10位有功人员,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每人1万元。

二、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六)鼓励重大项目发展。对前5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亿元的纺织企业,且在18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的(建设期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下同),参照其用地土地出让金的10%予以奖励;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一年结算一次,下同)。对前5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亿元的纺织企业,在24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的,参照其用地土地出让金的20%予以奖励;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40%予以奖励(一年结算一次,下同)。年及以前已供地项目,不享受此项支持措施。对前5家现有纺织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技术改造后新增投资规模达到同等条件的,新增税收部分(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前12个月为基数)同等享受三年优惠。

(七)鼓励企业设立经济总部。推进纺织行业总部经济建设,落实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对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的开办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辖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给予前两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三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县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将分布在县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做大优势企业

(八)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专业化分工、上下游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成功上市的首家纺织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制定产品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对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专项补助。

四、加大财政扶持

(十)建立纺织产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纺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作纺织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争创名牌、培训人才、新产品开发、新技术与新设备引进以及税收贡献奖励等项目的支持。

(十一)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纺织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向纺织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汇票),按照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以上年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季均新增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鼓励成立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对首家注册资金10000万元以上,且60%以上的业务服务于我县纺织企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自正式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其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

五、提高行政效能

(十三)降低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项目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的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给予减征、免收或缓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亿元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给予补贴一半的补助。

(十四)加大龙头企业帮扶力度。对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由县直机关单位挂钩帮扶;对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允许懂经营、善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挂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