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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补充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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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补充意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区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给予奖励200万元。后备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属服务业企业或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追加补助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凡实际到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资额的2‰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一)上市后备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经区政府同意,本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二)对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

(三)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认定基期年度为营业执照签发年度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年度。其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年,转让时需补交税额的,按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设在域外分机构的税收汇总到本辖区缴纳,按其分机构缴纳到本辖区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作为市场开拓基金。

三、支持辖区内外企业联合上市

域内企业与域外企业联合上市,且域内企业权益占比高于50%或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投资于本辖区的,可全额享受政策;域内企业权益占比高于30%、但低于50%的,按权益占比享受政策。

四、鼓励持有限售股者开户交易

(一)持有本区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本辖区开户交易的个人,按其出售限售股在本辖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既得财力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获得本辖区改制上市优惠政策的本辖区上市公司要与财政局、托管证券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企业股权解除限售时,将解禁股权转托管至本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机构。否则,不得享受政文〔〕45号关于支持返程投资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级有关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定,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业务。

(一)优先向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秀企业,对其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三)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一)证券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受理业务必须及时向上市办报备;与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5天内,要主动向上市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七、其他事项

《意见》与本补充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意见》的规定执行;本补充意见生效时间从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1月1日以后有关企业改制上市的事项及其优惠待遇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