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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当前,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账务管理,确保粮食库存账账、账实相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落实《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扩大粮食流通统计覆盖面,督促并指导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确保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存档完整。各市、县粮食部门要与当地中央直属企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沟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政策性粮食收购、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处理,确保统计业务处理及时,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核减库存统计账,不得以各种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内容一览表(试用)>的通知》(粮储字〔〕48号)及其它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填写上报有关账卡报表;商品粮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11号)的规定,对出入库的粮食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使各种报表、账务处理等能真实反映粮食的库存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制度,加强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尚未建立市级粮油质量监测机构的地方,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早日建立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逐步建立起全省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省级储备粮质量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三)加强地方储备粮储存资格和轮换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指导承储企业做好管理工作。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已确定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且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市、县级储备粮也要选择储存条件好、规模较大、经营效益好、信誉较高的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的储存条件,不得擅自将地方储备粮委托给其他企业储存,严禁露天储存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轮换计划,严禁应轮不轮、未轮报轮以及擅自超计划轮换、超期轮换。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地方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后,严禁承储企业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地方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四)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仓储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仓储管理规章和规范,努力做好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各级要总结我省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家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工作,同时搞好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现规范化操作,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仓储设施,同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要大力推广机械通风、环流熏蒸以及低温低氧低剂量“绿色”储存技术,研究应用储粮新技术,减缓粮食品质下降速度,避免库存粮食发生霉变,保证粮食质量良好。
(五)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积极协调,加强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确保收购资金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贷款搞“体外循环”,坚决堵住挤占挪用的源头,严防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六)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保管、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粮食地方首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组织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待遇与管理责任挂钩的机制,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